上訴人(原審原告):冀某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志坤,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杰,河北國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偉,河北國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書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杰,河北國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偉,河北國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周獻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杰,河北國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偉,河北國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冀某魁因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198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周某某、王書真向一審法院提交成安縣道東堡鄉(xiāng)化店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其經(jīng)常居住地在成安縣道東堡鄉(xiāng)化店村,但該證明材料不符合有效證據(jù)形式上的要求,且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佐證,僅憑該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不足以證實周某某、王書真的經(jīng)常居住地在成安縣道東堡鄉(xiāng)化店村。因周某某、王書真的住所地在邯鄲市叢臺區(qū)轄區(qū),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quán),故一審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成安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楊俊英
審判員 李巍
審判員 張靜
書記員: 師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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