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110號。
法定代表人:魏旭紅,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趙龍飛,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縣玉泰園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袁寶忠,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琪,系赤峰鑫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的員工。
被告:田某(唐某)塑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縣林南倉工業(yè)園區(qū)168號。
法定代表人:張祖田,職務總經理。
被告:玉田縣渲樺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縣潮洛窩鄉(xiāng)柳沽村東。
法定代表人:高素蘭,職務總經理。
被告:赤峰鑫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敖漢旗新惠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韓侖森,職務總經理。
被告:袁寶忠。
被告:高素蘭。
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訴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田某(唐某)塑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玉田縣渲樺紡織有限公司、赤峰鑫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袁寶忠、高素蘭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趙龍飛、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唐某)塑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玉田縣渲樺紡織有限公司、赤峰鑫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袁寶忠、高素蘭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與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簽訂了合同編號為興銀(唐)貸字第1502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90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借款利率與借據或借款憑證不一致時,以借據或借款憑證為準;借款逾期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的借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貸款人有權按照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在借款期間,借款人沒有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任何一項融資的本金、利息,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分期償還借款的,貸款人對其中某一期借款依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收貸的,其他未到期的借款視為到期;違約責任條款約定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償借款本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保全費)由借款人承擔。被告田某(唐某)塑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玉田縣渲樺紡織有限公司、赤峰鑫園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袁寶忠、高素蘭為以上借款合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原告與各保證人分別簽訂了合同編號為興銀(唐)保字第15039號、興銀(唐)保字第15040號、興銀(唐)保字第15041號、興銀(唐)保字第15042號保證合同,上述四份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均為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止兩年內。袁寶忠與高素蘭系夫妻關系,高素蘭、袁寶忠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了合同編號為興銀(唐)抵字第15007號的抵押合同,抵押物為位于路北區(qū)大里街勤源里幸?;▓@404-1-401號的房屋所有權,2015年6月8日,辦理了編號為唐某房他證路北(里)字第054430號他項權證書,他項權權利人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但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另查明,該筆貸款在興業(yè)銀行唐某分行借款借據約定利率為6.305%,赤峰鑫園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變更公司名稱為赤峰鑫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款關系受法律保護。2015年5月26日,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與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簽訂的合同編號為興銀(唐)貸字第1502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與被告田某(唐某)塑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興銀(唐)保字第15039號《保證合同》、與被告玉田縣渲樺紡織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興銀(唐)保字第15040號《保證合同》、與赤峰鑫園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赤峰鑫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興銀(唐)保字第15041號《保證合同》、與被告袁寶忠簽訂的合同編號為興銀(唐)保字第15042號《保證合同》,高素蘭、袁寶忠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的合同編號為興銀(唐)抵字第15007號的《抵押合同》。以上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上述六份合同本院予以認定。當事人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原告如約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本金1900萬元、利息(年6.305%)、罰息【年9.4575%(6.305%×150%)】及復利【未按期支付利息×罰息利率(9.4575%)】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唐某房他證路北(里)字第054430號他項權證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實現債權的費用,因在原告與被告合同中有相關的約定,且律師費19641.41元有票據相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十九條第二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借款本金1900萬元,利息(包含利息、罰息和復利)64.141434萬元,合計1964.141434萬元(截止至2016年1月5日),并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合同約定計付的利息、罰息和復利。
二、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實現債權的律師費1.964141萬元。
三、被告田某(唐某)塑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玉田縣渲樺紡織有限公司、赤峰鑫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袁寶忠、高素蘭對上述借款本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追償。
四、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對坐落于路北區(qū)大里街勤源里幸?;▓@404-1-401號的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648元,由被告被告唐某蘭昊紡織有限公司、田某(唐某)塑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玉田縣渲樺紡織有限公司、赤峰鑫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袁寶忠、高素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敬韜 代理審判員 邸 然 代理審判員 鄭晴月
書記員:郭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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