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關某某。
原告:韋海興。系死者王桂芝長子。
原告:韋海勝。系死者王桂芝次子。
被告:那某。
被告:皮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姜躍利,該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麗正門大街6號。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關某某、韋海興、韋海勝與被告那某、皮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承德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韋鳳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關某某、韋海興、韋海勝,被告那某、皮某某,被告太平洋財險承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那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關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王桂芝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那某承擔80%事故責任、原告關某某承擔20%事故責任、乘車人王桂芝承擔自身損失5%次要責任為宜。被告那某系被告皮某某雇傭的司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皮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皮某某為冀H×××××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承德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承德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承德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依據(jù)被告那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的損失,由被告皮某某按被告那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關某某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9137.01元(醫(yī)療費8617.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未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德支公司應賠償9137.01元;原告關某某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280元,超過2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德支公司應賠償2000元。原告關某某、韋海興、韋海勝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66970.64元[關某某2899.14元(護理費1194.68元+誤工費704.46元+交通費1000元)+韋海興、韋海勝264071.5元(死亡賠償金187867元+喪葬費26204.5元+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費、交通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德支公司應賠償110000元,其中原告關某某1194.53元(2899.14元÷266970.64元×110000元),原告韋海興、韋海勝108805.47元(264071.5元÷266970.64元×110000元);原告關某某、韋海興、韋海勝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范圍的事故損失為121269.87元{關某某1747.69元(2184.61元(2280元-2000元+2899.14元-1194.53元+痕檢費200元)×80%]+韋海興、韋海勝119522.18元(157266.03元(264071.5元-108805.47元+尸檢費700元+停尸、存尸費1300元)×(1-5%)×80%]},未超過100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德支公司應賠償121269.87元,其中原告關某某1747.69元,原告韋海興、韋海勝119522.18元。原告關某某、韋海興、韋海勝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H×××××重型自卸貨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被告皮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第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冀H×××××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關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2331.54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關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747.69元,合計14079.23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冀H×××××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韋海興、韋海勝事故損失人民幣108805.47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韋海興、韋海勝事故損失人民幣119522.18元,合計228327.6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關某某、韋海興、韋海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3元,減半收取901.5元,由被告皮某某承擔721元,原告關某某、韋海興、韋海勝承擔18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鳳俠
書記員:吳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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