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門頭溝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江慧,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安區(qū)錢某盛某娛樂中心,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289號長安廣場三層,組織機構(gòu)代碼:L61662203。
經(jīng)營者:馮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442P。
代表人:王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瑾,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關某某與被告長安區(qū)錢某盛某娛樂中心(以下簡稱錢某盛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被告錢某盛某在答辯期間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冀0104民初5242號裁定,駁回錢某盛某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錢某盛某對該裁定不服,上訴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關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江慧、被告錢某盛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妍妍、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關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14503.62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24日,原告來石家莊參加朋友婚禮,后購買票,與朋友一起前往被告錢某盛某經(jīng)營的位于恒大華府四樓的熱愛卡丁車俱樂部進行卡丁車娛樂項目,因被告提供的卡丁車安全帶不牢固,場地彎道設置不符合規(guī)范,致使原告在駕駛過程中撞擊拐彎處墻壁受傷。傷后被送往省三院救治,診斷為胸7椎體壓縮性骨折、雙肺挫傷,于2015年10月29日進行胸7椎壓縮骨折后路切開復位內(nèi)固定手術(shù),住院19天后出院,并于2016年5月9日住院進行胸7椎骨折術(shù)后骨性愈合內(nèi)固定物取出術(shù)。經(jīng)查,熱愛卡丁車俱樂部系被告錢某盛某開辦的,在人保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內(nèi)。原告認為,事故原因是安全帶沒有起到防護的作用,彎道的設計不合理,撞到彎道處輪胎,但輪胎沒有氣,沒有能起到防護作用。被告錢某盛某未經(jīng)批準私自提供有償?shù)目ǘ≤嚪涨宜O置的彎道不符合卡丁車場建設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原告受傷,被告作為從事娛樂經(jīng)營活動的負責人,未盡到合理限度的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錢某盛某辯稱,錢某盛某已盡到安保義務。在原告參與活動前需要注冊公眾平臺,注冊后會顯示游玩的注意事項及雙方的協(xié)議內(nèi)容,協(xié)議顯示該項活動是個危險活動,原告在使用卡丁車時自愿承擔所有風險,閱讀并確認安全協(xié)議才能玩此項活動,原告已經(jīng)閱讀并確認該安全協(xié)議,另在活動現(xiàn)場也張貼安全須知,且在活動開始時錢某盛某安保員已確認原告安全帶牢固,在彎道處有輪胎予以保障安全,因此錢某盛某已盡到安保義務,不應承擔責任。錢某盛某提供的車輛安全裝備及場地均不存在問題,本案事故系原告自己操作不當造成的。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認可錢某盛某在人保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約定每次事故每人賠償最高限額為10萬元,每次事故免賠500元或5%,以高者為準。在責任過錯方面同被告錢某盛某的答辯,因被保險人錢某盛某無過錯不用承擔責任,因此人保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本案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24日,原告關某某在石家莊熱愛卡丁車俱樂部參與卡丁車娛樂項目,原告在駕駛過程中撞擊拐彎處墻壁受傷,導致胸7椎體壓縮性骨折、雙肺挫傷。經(jīng)鑒定,原告之傷構(gòu)成九級傷殘,傷后護理期為75日,營養(yǎng)期為75日。原告朋友為原告在微信公眾平臺注冊賬號,并接受安全協(xié)議,在公眾安全注冊流程中標明“接受店內(nèi)員工安全培訓,培訓完成后上車駕駛卡丁車”,同時注明在進入熱愛卡丁車俱樂部內(nèi)并使用其設施、卡丁車等時,原告將自愿承擔所有風險。如果熱愛卡丁車俱樂部及其員工的疏忽大意或是故意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免責聲明將不再適用,熱愛卡車丁俱樂部將在其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另查,被告錢某盛某在被告人保公司處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保險限額及免賠額同被告人保公司答辯。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審判員 劉 恰
書記員:張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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