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平檢訴刑訴〔2017〕156號
被告人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1081974********,滿族,高中文化,哈爾濱市**公司**,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街**號樓**單元**室。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20時許,被告人關某某駕駛黑A****3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時,實施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85.33mg/100ml,確認為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關某某的戶籍證明和現實表現,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
2.被告人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哈爾濱市駕友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報告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康寧
2017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關某某現羈押于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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