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某某
高振娟(黑龍江洪峰律師事務所)
范某某
張某某
原告關某某,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高振娟,系黑龍江洪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張某某。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原告關某某與被告范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關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振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某某、張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出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因被告未出庭質證視為對質證權的放棄。
本院認證意見為,原告舉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故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關某某與被告范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被告范某某應當承擔立即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范某某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給付原告關某某欠款人民幣179,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0由被告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關某某與被告范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被告范某某應當承擔立即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范某某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給付原告關某某欠款人民幣179,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0由被告范某某負擔。
審判長:鄭新嶺
審判員:王金昌
審判員:郭玉紅
書記員:蘇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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