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河南省鄢陵縣,現住。委托代理人楊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鄢陵縣。委托代理人李虎,河北達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某中心支公司,地址許某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芙蓉大道金融大廈11層。負責人宋陸鋒,職務經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明,職務公司法律顧問。
本案相關情況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6年4月16日9時許,被告晉某某駕駛豫K×××××號轎車沿津保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白溝銘磊加油站門前時與前方原告關某某騎行的由西向北左轉彎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被告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三、受害人概況: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河南省××××村,現住,事故發(fā)生后在白溝新城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經診斷為右后踝骨骨折,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淶水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損傷構成X級傷殘,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yǎng)期90天;四、醫(yī)療費:2385.53元;五、護理費:100元/天×60天=6000元;六、住院伙食補助費:4天×100元/天=400元;七、營養(yǎng)費:90天×50元/天=4500元;八、傷殘賠償金:11051元/年×20年×10%=22102元;九、精神撫慰金:5000元;十、鑒定費:1442元;十一、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長女關雯語9023元×13年×10%/2人=5865元,次女關心語15年×9023元/2人×10%=6767元,長子關哲翰9023元×16年×10%/2人=7218元;十二、誤工費:110元/天×120天=13200元;十三、車輛有關內容:豫K×××××號轎車在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十四、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4880.1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裁決結果
原告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保定中院發(fā)還重審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原被告爭議訴求本院分別認定如下:護理費100元/天×60天=6000元,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誤工證明,本院按服務業(yè)標準支持護理費90.23元/天×60天=5414元;營養(yǎng)費90天×50元/天=4500元有鑒定結論證實,予以支持;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告認為過高,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鑒定費1442元有票據證實,予以支持;傷殘賠償金11051元/年×20年×10%=22102元有鑒定結論證實,予以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850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誤工費110元/天×120天=13200元原告提供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及工資表并有鑒定結論證實,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支持原告損失共計73293元,上述數額不超出保險限額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某中心支公司直接賠償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329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被告晉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72元,由被告晉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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