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自由職業(yè)者。
委托代理人:陳宜旺,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自由職業(yè)者。
原告關某與被告劉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關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2000元及電費479.88元。
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所屬的位于潛江市園林辦事處紅軍路居民委員會四樓的一套三室一廳房屋出租給被告居住,租期為一年(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年租金為18000元,押金為10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交納了5000元押金和三個月的租金4500元。2014年7月前,被告交納了剩余租金135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繼續(xù)使用租賃房屋,但雙方未續(xù)簽書面合同。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僅交納租金10000元,對剩余租金12000元和2015年7至8月的電費479.88元拒不交納?,F(xiàn)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求。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據(j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上載明的被告的住址(即潛江市園林辦事處湖濱路7號)及其聯(lián)系電話(即18672848864),經(jīng)多次送達和聯(lián)系未果。其間,本院工作人員曾先后多次與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聯(lián)系,并于2016年8月1日向原告發(fā)出《通知書》,通知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間內重新提交被告的準確住址或者提供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據(jù),但上述限定期間屆滿后,原告既未向本院重新提交被告的準確住址,也未向本院提供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關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江漢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關克賢 人民陪審員 胡忠榮 人民陪審員 陳恢臣
書記員: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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