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黑龍江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被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梅斯區(qū)。
原告王艷與被告鄭某某、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6月7日本院依據(jù)原告的申請和其提供的擔保,對被告鄭某某的財產(chǎn)予以保全。原告王艷、被告杜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鄭某某、杜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母子關(guān)系。被告鄭某某與原告王艷是多年的鄰居。因二被告稱鄭某某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zhuǎn),于2016年1月份前后多次向原告王艷借款共計7萬元。但二被告未在承諾的期限內(nèi)還款,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還款。
原告王艷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借據(jù)一份;交通銀行取款憑條一份;農(nóng)業(yè)銀行轉(zhuǎn)賬明細一份。
本院認為,二被告向原告王艷借款7萬元,并為其出具了借據(jù)。該借據(j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雙方的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王艷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某、被告杜某共同償還原告王艷借款7萬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即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00元,保全費720.00元由被告鄭某某、被告杜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金 靂 人民陪審員 丁慧寧 人民陪審員 劉 艷
書記員:劉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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