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紅某,女,滿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泰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紅,黑龍江錦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英姿,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泰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艷梅(王某某兒媳),女,滿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泰來縣。
原告付紅某與被告張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紅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紅、被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英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告付紅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王某某在遺產(chǎn)繼承中償還張金秋借款500,0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29日、2015年5月2日、2015年8月16日、2015年9月28日,被告張某某的母親、王某某的女兒張金秋向原告共計借款500,000.00元,用于生意資金周轉(zhuǎn),雙方約定月利率2%,張金秋給原告出具欠條5張,每張100,000.00元?,F(xiàn)借款人張金秋死亡,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某、王某某在遺產(chǎn)繼承中償還張金秋借款500,0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付紅某與張金秋之間的借款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現(xiàn)張金秋已故,其遺留的財產(chǎn)應當先清償其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被繼承人張金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告張某某、王某某,其二人應在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張金秋的債務。
綜上所述,原告付紅某主張被告張某某、王某某在張金秋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被告王某某在張金秋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原告付紅某借款本金500,000.0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即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00元,保全費3,020.00元,由張某某、王某某在張金秋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 梅 審 判 員 田冬梅 代理審判員 苑海艷
書記員:路澤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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