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愛仟,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薩臥路北側(大慶開發(fā)三角地)。法定代表人:董釗,職務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寧,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顧問。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動力區(qū)和平路72號。法定代表人:于飛,職務廳長。
高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2.由三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案件審理方向錯誤。債權轉讓不改變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性質,本案仍為拖欠工程款糾紛。大慶公司與郝某某共同承擔該項目對外債務是法定,不因大慶公司抗辯而免除其責任。大慶公司對上訴人高某抗辯其轉讓合同無效,一審法院不應支持。大慶公司抗辯其債權轉讓無效的理由沒有證據(jù),一審不應審理更不應支持。2.被上訴人大慶公司怠于主張工程款,主觀上惡意。一審中,被上訴人省交通廳已陳述清楚,工程款沒有辦理申領手續(xù),一直在省交通廳賬戶閑置。被上訴人大慶公司怠于向其主張工程款,一審法院沒有查清該事實,也沒有查清大慶公司與郝某某之間的債權數(shù)額,致使上訴人債權轉讓的標的不明確,所以,一審法院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判決違反法律規(guī)定。3.郝某某與上訴人高某的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承認工程款應結算總價款為150630530元,郝某某應付管理費1506305.30元,省交通廳尚欠5022210.95元,扣除郝某某向我公司支付管理費后我公司尚欠郝某某331375元,承認收到郝某某債權轉讓通知,但郝某某僅轉讓合同債權,不轉讓合同義務,嚴重侵犯我方權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郝某某述稱,交通廳把漠北A3標段工程發(fā)包給大慶公司,大慶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該項目整體轉包給我,我以大慶弘安路橋工程公司的名義與大慶公司簽訂工程項目合同書,轉包的條件是大慶公司收取工程價款的百分之一作為工程管理費,該項目我自籌資金進行了工程建設,2011年9月26日項目竣工通車,后來經(jīng)審計確認工程結算價150630530元,之后大慶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后來我把該項目債權轉讓給高某,轉讓后我已通知大慶公司和交通廳,我是實際施工人,我有權處置工程債權。該項目現(xiàn)在對外已無欠債,大慶公司和交通廳應當支付工程款。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未到庭答辯。高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給付原告拖欠工程款5022250元及自2013年末至給付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要求被告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拖欠工程款508000元及自2011年7月至給付的逾期付款利息;3.要求郝某某在上述款項給付前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漠河機場至北極村道路改造工程由被告黑龍江省交通廳批準建設并在漠河設立指揮部,被告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承建。2009年6月10日,被告郝某某以大慶市弘安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與被告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建設項目合同書,由被告郝某某以包工包料形式對該項工程進行施工建設,現(xiàn)已竣工,并進行了審計,郝某某是實際施工人。2013年4月27日,原告高某與被告郝某某簽訂“權利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郝某某作為黑龍江省漠河機場至北極村公路工程第A3標段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施工人,將其擁有的涉及該工程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原告。2014年9月30日,原告與郝某某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雙方根據(jù)漠北公路指揮部最終審計結果及實際情況,將債權金額向下調整。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雖與被告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也履行了轉讓的告知義務,但該項工程的債權和債務的具體數(shù)額還不確定,由于該項工程中標單位系被告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郝某某只對債權進行轉讓,而沒有對債務進行轉讓。原告與被告郝某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該轉讓協(xié)議會導致?lián)p害他人利益,故認定原告與被告郝某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判決:駁回原告高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對債權轉讓和建筑工程承包、轉包、竣工、審計的事實均無異議。對于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與建設施工有關的事實。案涉工程是省道漠河縣機場至北極村段公路建設項目A3合同段,建設單位(業(yè)主)是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中標單位是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郝某某是實際施工人。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承建省道漠河縣機場至北極村段公路建設項目A3施工標段,與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設立的漠河縣機場至北極村段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簽訂土建工程施工單位合同協(xié)議書,合同總價為玖仟貳佰叁拾陸萬捌仟零伍拾伍元(92368055元)。2009年6月10日,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將承包的A3施工標段工程全部轉包給郝某某,郝某某以大慶市弘安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與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合同總價為中標價(最終以甲方與業(yè)主竣工結算額為準)。包工包料,向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價1%的管理費(不含稅費),在建設單位第二次撥付進度款時,由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扣除。嚴格履行甲方與業(yè)主簽訂的工程合同按業(yè)主提出的進度、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完成好工程項目。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應以乙方名義進行買賣合同簽訂對外拖欠與大慶公司無關。2011年9月10日,該工程竣工驗收。經(jīng)省審計廳竣工決算審計,案涉工程款應結算總價款為150630530元,省交通廳尚欠工程款5022210.95元;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扣除郝某某應支付管理費1506305.30元,尚欠工程款331375元。2.對于債權轉讓的有關事實。2013年4月27日、2014年9月30日,郝某某與高某兩次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根據(jù)漠北公路指揮部最終審計結果及實際情況,郝某某將與北極村公路工程第A3標段工程有關的工程款債權全部轉讓給高某,并約定郝某某在債權轉讓時對此債權提供擔保期限至實現(xiàn)相關債權,最后確認轉讓債權本金為7581894元。債務人大慶公司、省交通廳收到郝某某特快專遞郵寄的債權轉讓通知。另查明:2011年1月5日郝某某向大慶公司現(xiàn)金交付訴訟押金84300元。漠北公路建設項目A3項目經(jīng)理部賬面余額289.88元。漠河縣法院依據(jù)(2015)漠民初字第117號民事判決,強制執(zhí)行大慶公司逾期給付工程款利息55551.30元、案件受理費9355元、強制執(zhí)行費13000元,合計77906.30元,大慶公司在郝某某工程款中扣除。綜上,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欠郝某某共計493871.18元。
上訴人高某因與被上訴人郝某某、被上訴人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債權轉讓、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漠河縣人民法院(2017)黑2723民初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愛仟、被上訴人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寧、被上訴人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是因實際施工人郝某某轉讓工程款債權給高某,受讓人高某以債權人身份起訴工程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索要工程款而引起的訴訟。本案涉及兩個民事法律關系,應并列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本案涉及以下焦點問題:1.高某與郝某某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高某的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2.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應承擔欠付工程款責任范圍;3.郝某某是否對轉讓債權承擔擔保責任。1.關于高某的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和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除外。本案所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項下的債權不得轉讓,法律、法規(guī)并不禁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債權人郝某某書面向高某轉讓工程款債權并通知了債務人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無需就債權轉讓事項征得債務人同意。另外,由于建設單位和轉包人均拖欠施工人工程款,基礎債權關系明確,故實際施工人郝某某將其所享有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受讓人高某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綜上,郝某某與高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將北極村公路工程第A3標段工程有關的工程款債權全部轉讓給高某合法有效。高某有權以原告的身份向債務人主張漠北公路建設項目A3標段工程款的主權利及賠償損失等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黑龍江省交通廳、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對郝某某的所有抗辯,均可向受讓人高某主張。因此,高某作為本案原告主體適格。2.關于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應承擔給付工程款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范圍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二款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案中,債權人向發(fā)包人和轉包人主張權利,于法有據(jù)。發(fā)包人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應在欠付工程價款5022210.95的范圍內元承擔給付責任。轉包人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實際施工人郝某某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建設、竣工驗收以及省審計廳竣工決算審計后,怠于向發(fā)包人履行結算義務不申請撥付工程款,致使實際施工人郝某某無法得到工程款,并造成逾期向他人付款等實際損失。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應對本糾紛負全責,除應承擔給付拖欠工程款493871.18元的責任外,還應對發(fā)包人、轉包人合計拖欠工程款總額承擔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3.關于郝某某是否對轉讓債權承擔擔保責任的問題。郝某某在債權轉協(xié)議中承諾“郝某某在債權轉讓時對此債權提供擔保,期限至實現(xiàn)相關債權”。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高某依約主張郝某某在上述款項給付前承擔保證責任,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高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漠河縣人民法院(2017)黑2723民初70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于本判決生效后給付上訴人高某工程款共計5022210.95元;三、被上訴人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給付上訴人高某以5022210.95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月1日(2013年末工程質保期結束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四、被上訴人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給付上訴人高某493871.18元及以493871.18元為基數(shù),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五、被上訴人郝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50500元,上訴人高某已預交,由被上訴人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0元,上訴人高某已預交,由被上訴人大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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