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聯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嚴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勇,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麗萍,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維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冬,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麗花,黑龍江普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聯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齊齊哈爾維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田冬梅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馬俠、冉祥君共同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聯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陳麗萍、被告齊齊哈爾維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麗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中標履約擔保證明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齊齊哈爾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后,其所承諾的三家公司分別中標,但之后又分別棄標,各招標單位現已重新開標,即該三家中標公司實際未與招標單位完成采購合同,而并非被告未采用原告的產品完成采購合同,應視為《中標履約擔保證明書》中被告承諾的中標后購買原告產品條件未成就,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148.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至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田冬梅 人民陪審員 馬 俠 人民陪審員 冉祥君
書記員:劉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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