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東旺
常學功(河北景正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衡水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曹志昂(河北畫苑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康濤(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
原告關東旺,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常學功,河北景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司機。
被告衡水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東路604號。
法定代表人陳淑君,公司董事長。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曹志昂,河北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勝利中路38號。
法定代表人高力斌,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康濤,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關東旺與被告王某某、衡水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運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高志廣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關東旺的委托代理人常學功、被告衡運公司和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志昂、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為:2011年3月3日8時,原告駕駛冀t×××××號二輪摩托車沿衡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38公里處,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冀t×××××、冀t×××××號重型平板掛車由西向東駛入逆行,兩車相撞,將原告摩托車撞壞,致使原告受重傷。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100132號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發(fā)生事故后原告于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7月1日在哈勵遜國際和平醫(yī)院治療,住院120天。2011年7月1日轉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0九醫(yī)院,至2011年9月20日出院,住院81天。2011年9月20日在北京博愛醫(yī)院治療,至2012年1月9日出院,住院111天。綜上,原告住院共計312天。住院期間由原告的哥哥關東升、原告的妻子劉吉敏護理。德州市德弘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于2012年3月30日出具德弘司法鑒定中心(2012)臨鑒道字第1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關東旺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失,顱內出血,左尺橈骨骨折。遺留左側偏癱,構成交通事故iv級傷殘。繼發(fā)癲癇,構成交通事故x級傷殘。2.被鑒定人關東旺二次手術費用6000元人民幣。3.被鑒定人關東旺住院期間需二人護理。4.被鑒定人關東旺需部分護理依賴。被告衡運公司對原告?zhèn)麣埖燃?、護理依賴程度、出院后護理人數等申請重新鑒定,河北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于2012年6月12日出具冀醫(yī)法(2012)臨鑒字第305號法醫(yī)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目前關東旺偏癱及繼發(fā)性癲癇的傷殘等級分別為三級、十級。2.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依賴;出院后護理人數原則為一人;3.2011年3月3日外傷在損傷后果中占主要因素,參與度的理論參考值為56%—95%。原告關東旺系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制職工,其平均工資為1993元/月。原告花去醫(yī)療費314654.32元,被告衡運公司已給付原告10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關東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損失為:1、醫(yī)藥費314654.32元。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每天50元,原告住院312天,共計15600元。3、誤工費:關東旺經鑒定為偏癱三級傷殘、繼發(fā)性癲癇十級傷殘,其誤工費應當自2011年3月3日受傷計算至2012年6月12日鑒定之日為464天,關東旺月平均工資為1993元。誤工費應為66.43元/天×464天=30823.52元,原告要求每天按66元計算,共計30624元,是對其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4、護理費:因原告提交的關東升的誤工證明沒有相關負責人簽字,工資表沒有加蓋相關財務部門公章,原告也未能提供關東升的勞動合同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河北華奧化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等證據,因此應當參照《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當中原告及護理人員的相近行業(yè)農林牧漁業(yè)收入35.14元/天計算相關費用。原告關東旺住院312天,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及護理依賴,住院期間應當由二人護理,護理費為35.14元/天×312天×2人=21927.36元。根據原告?zhèn)麣埖燃壡闆r,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原告恢復生活能力時止,但最長不超過20年,故原告要求護理19年于法不悖,應予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要求原告分段護理,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出院后護理費按每月2000元計算,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zhèn)麣埖燃壖按蟛糠忠蕾囎o理,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的規(guī)定,確定原告護理依賴參考值為40%為宜。原告出院后的護理費為36166元/年×19年×1人×40%=274861.60元。以上,護理費共計296788.96元。5、殘疾賠償金:關東旺經鑒定為偏癱三級傷殘、繼發(fā)性癲癇十級傷殘,因原告關東旺為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制職工,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計算,即18292元×20年×81%=296330.40元。原告關東旺的父親關蘭池、母親曹俊芝均系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員,且均年滿75周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為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五年計算。關蘭池的扶養(yǎng)費為:4711元/年×5年÷3人×0.81=6359.85元。曹俊芝的扶養(yǎng)費為:4711元/年×5年÷3人×0.81=6359.8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累加在傷殘賠償金中,共計309050.10元。6、鑒定費1500元,是原告關東旺為傷殘鑒定的實際支出,應當予以支持。7、原告要求交通費8096元,根據原告住院、做鑒定及提供的票據情況,酌情支持2996元。8、對原告要求的二次手術費,因被告衡運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河北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為最終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并未涉及二次手術費,對原告要求在本次訴訟中支持二次手術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理涉,可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以上共計971213.38元。原告關東旺存在(極高危)高血壓3級和高血壓既往病史,其傷殘是在自身患有高血壓基礎上遭受外力發(fā)生的,外傷在原告的損傷后果中占主要因素,為56%—95%,根據原告自身身體狀況和所受傷害的后果,外傷在此事交通事故中參與度理論參考值應確定為70%為宜。因此,本次交通事故外傷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為679849.36元。因本次事故發(fā)生致原告偏癱三級傷殘、繼發(fā)性癲癇十級,給其生活帶來諸多不便,精神上造成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0元,應予支持。以上,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數額總計為709849.36元。被告衡運公司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兩份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兩份交強險內先行賠付。根據同時購買交強險與商業(yè)險,確定賠償順序應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原則,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當先在兩份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的損失。原告關東旺現已構成三級傷殘,其損失已經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太平洋保險公司應首先在兩份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關東旺各項損失240000元(包括精神撫慰金30000元)。原告關東旺與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關東旺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在此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被告王某某駛入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此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某負主要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在此次事故中原告關東旺承擔30%責任為宜,被告王某某承擔70%責任為宜。提供勞務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王某某承擔的責任應當由衡運公司承擔。原告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469849.36元,根據原、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原告關東旺承擔30%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70%責任計算,被告衡運公司賠償原告關東旺各項損失328894.55元,冀t×××××、冀t×××××號重型平板掛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兩份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保險,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主張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币虼?,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主張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違背了商業(yè)保險的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原則。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主、掛車兩份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關東旺各項損失200000元。被告衡運公司賠償原告關東旺各項損失128894.55元,扣除已墊付的100000元,應再賠付給原告28894.55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第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主、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240000元,在主、掛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00000元,共計44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衡水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28894.5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95元,原告關東旺負擔193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負擔2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關東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損失為:1、醫(yī)藥費314654.32元。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每天50元,原告住院312天,共計15600元。3、誤工費:關東旺經鑒定為偏癱三級傷殘、繼發(fā)性癲癇十級傷殘,其誤工費應當自2011年3月3日受傷計算至2012年6月12日鑒定之日為464天,關東旺月平均工資為1993元。誤工費應為66.43元/天×464天=30823.52元,原告要求每天按66元計算,共計30624元,是對其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4、護理費:因原告提交的關東升的誤工證明沒有相關負責人簽字,工資表沒有加蓋相關財務部門公章,原告也未能提供關東升的勞動合同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河北華奧化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等證據,因此應當參照《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當中原告及護理人員的相近行業(yè)農林牧漁業(yè)收入35.14元/天計算相關費用。原告關東旺住院312天,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及護理依賴,住院期間應當由二人護理,護理費為35.14元/天×312天×2人=21927.36元。根據原告?zhèn)麣埖燃壡闆r,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原告恢復生活能力時止,但最長不超過20年,故原告要求護理19年于法不悖,應予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要求原告分段護理,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出院后護理費按每月2000元計算,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zhèn)麣埖燃壖按蟛糠忠蕾囎o理,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的規(guī)定,確定原告護理依賴參考值為40%為宜。原告出院后的護理費為36166元/年×19年×1人×40%=274861.60元。以上,護理費共計296788.96元。5、殘疾賠償金:關東旺經鑒定為偏癱三級傷殘、繼發(fā)性癲癇十級傷殘,因原告關東旺為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制職工,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計算,即18292元×20年×81%=296330.40元。原告關東旺的父親關蘭池、母親曹俊芝均系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員,且均年滿75周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為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五年計算。關蘭池的扶養(yǎng)費為:4711元/年×5年÷3人×0.81=6359.85元。曹俊芝的扶養(yǎng)費為:4711元/年×5年÷3人×0.81=6359.8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累加在傷殘賠償金中,共計309050.10元。6、鑒定費1500元,是原告關東旺為傷殘鑒定的實際支出,應當予以支持。7、原告要求交通費8096元,根據原告住院、做鑒定及提供的票據情況,酌情支持2996元。8、對原告要求的二次手術費,因被告衡運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河北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為最終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并未涉及二次手術費,對原告要求在本次訴訟中支持二次手術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理涉,可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以上共計971213.38元。原告關東旺存在(極高危)高血壓3級和高血壓既往病史,其傷殘是在自身患有高血壓基礎上遭受外力發(fā)生的,外傷在原告的損傷后果中占主要因素,為56%—95%,根據原告自身身體狀況和所受傷害的后果,外傷在此事交通事故中參與度理論參考值應確定為70%為宜。因此,本次交通事故外傷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為679849.36元。因本次事故發(fā)生致原告偏癱三級傷殘、繼發(fā)性癲癇十級,給其生活帶來諸多不便,精神上造成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0元,應予支持。以上,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數額總計為709849.36元。被告衡運公司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兩份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兩份交強險內先行賠付。根據同時購買交強險與商業(yè)險,確定賠償順序應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原則,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當先在兩份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的損失。原告關東旺現已構成三級傷殘,其損失已經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太平洋保險公司應首先在兩份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關東旺各項損失240000元(包括精神撫慰金30000元)。原告關東旺與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關東旺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在此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被告王某某駛入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此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某負主要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在此次事故中原告關東旺承擔30%責任為宜,被告王某某承擔70%責任為宜。提供勞務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王某某承擔的責任應當由衡運公司承擔。原告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469849.36元,根據原、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原告關東旺承擔30%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70%責任計算,被告衡運公司賠償原告關東旺各項損失328894.55元,冀t×××××、冀t×××××號重型平板掛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兩份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保險,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主張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因此,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主張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違背了商業(yè)保險的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原則。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主、掛車兩份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關東旺各項損失200000元。被告衡運公司賠償原告關東旺各項損失128894.55元,扣除已墊付的100000元,應再賠付給原告28894.55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第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主、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240000元,在主、掛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00000元,共計44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衡水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28894.5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95元,原告關東旺負擔193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負擔2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高志廣
書記員:李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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