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執(zhí)行案外人):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申請執(zhí)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叢銘,黑龍江晨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被執(zhí)行人):張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上訴人關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原審第三人張萍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綏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民初2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關某某、被上訴人李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叢銘、原審第三人張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關某某與張萍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時,該合同所涉綏芬河市迎新街農行集資樓17單元502室已在銀行設定抵押,現該房屋仍處于抵押狀態(tài)。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抵押期內,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北景钢校瑥埰寂c關某某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時,該合同所涉綏芬河市迎新街農行集資樓17單元502室已在相關銀行設定抵押,張萍向關某某轉讓該房屋時,未經該銀行同意,該房屋的抵押權未解除,該房屋現仍處于抵押狀態(tài)。故張萍與關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關某某依法不能取得綏芬河市迎新街農行集資樓17單元502室房屋的所有權,其認為在涉案房屋執(zhí)行程序中存在違法情形,應當向一審法院提出。
綜上所述,關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姜云虎
審判員 于堯
審判員 錢大龍
書記員: 蔣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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