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英,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湖塘鎮(zhèn)花東五村***幢*單元***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林穎,江蘇常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臘梅,****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qū)長白一村***號***室。
第三人:
上海鑫馬城市建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寧國路XXX號一樓南一室。
法定代表人:張曉霖,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今之,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英訴被告吳臘梅、第三人
上海鑫馬城市建設服務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英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現原告李英申請撤訴,與法不悖,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英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28元(已減半收?。?,由原告李英負擔。
審判長 龔立瓊
審判員 陸青
人民陪審員 陳銘浩
書記員: 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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