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蘭樹合,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健,吉林洪田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玉環(huán),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斌,吉林中玖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慧,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漢族,住長春市南??區(qū),系劉玉環(huán)侄女。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楊海波,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長春市東中華路339號。負責人:張建威,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俊,吉林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廣彪,吉林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申請人蘭樹合因與被申請人劉玉環(huán)、楊海波及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12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吉01民申7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蘭樹合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健,被申請人劉玉環(huán)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斌、楊慧,原審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俊、龐廣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蘭樹合申請再審稱,1.原審法院僅郵寄送達,在郵寄送達未成立的情況下未依法進行公告送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關于送達的法律規(guī)定,剝奪蘭樹合的辨論權利,未向蘭樹合送達判決書,剝奪了蘭樹合享有的上訴權。2.原審判決認定蘭樹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審判決認定涉案肇事車輛非蘭樹合贈與楊海波沒有證據證明,劉玉環(huán)也未舉證證明;蘭樹合、楊海波對肇事車輛具有共同運行利益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3.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法律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交通事故中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十九條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蘭樹合對事故損害沒有過錯,肇事車輛不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缺陷,肇事駕駛人即楊海波駕駛資格齊全、依法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條件。對于蘭樹合、楊海波主張肇事車輛是贈與給楊海波的主張,原審法院錯誤適用了《證據規(guī)則》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原審中蘭樹合已舉證證明,在劉玉環(huán)沒有舉證證明贈與關系不是事實的情況下,蘭樹合完成了舉證責任。原審采用“推定”方式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違反民訴法證據認定訴訟規(guī)則及舉證規(guī)則。劉玉環(huán)負有舉證證明蘭樹合承擔責任的基本事實,而不是因劉玉環(huán)沒有證據證明,以蘭樹合未舉證或所舉證據不被采信為由,就認定劉玉環(huán)主張的案件基本事實。綜上請求:撤銷(2017)吉0102民初128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蘭樹合不承擔賠償責任。劉玉環(huán)答辯稱,1.原審有明確的送達回執(zhí),地址明確,是郵寄送達;2.機動車信息表明確機動車所有人是蘭樹合,蘭樹合與楊海波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沒有經過公證,也沒有司法機關或任何組織證明,亦沒有任何中間人證明,是其二人起草自己書寫的,其二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贈與協(xié)議的真實性,贈與協(xié)議不成立,不具有客觀性和法律效力。該車輛仍登記在蘭樹合名下,說明蘭樹合是車輛所有人,且僅一份贈予協(xié)議決定一個車輛所有權變更有失常理。3.退一步講,蘭樹合與楊海波針對案涉車輛的真實關系在(2016)吉0102民初3101號、(2017)吉0102民初1283號、(2018)吉01民申72號卷宗中的庭審筆錄、詢問筆錄、聽證筆錄等有權機關的記錄中,可以看出蘭樹合與楊海波所述的事實前后矛盾,在有的筆錄中說是贈予,有的筆錄中說是買賣(詳見卷中庭審筆錄等),可以證明蘭樹合與楊海波的贈予關系或者買賣關系缺乏客觀真實性。4.在(2016)吉0102民初3101號庭審筆錄中,蘭樹合提供李曉巍的證言證明,李曉巍是蘭樹合的前妻,同時證人證言中證明,楊海波與蘭樹合及李曉巍間是朋友關系,但在(2018)吉01民申72號卷宗2018年7月13日的詢問筆錄中,蘭樹合又說與楊海波不認識,故蘭樹合、楊海波的陳述前后矛盾性,蘭樹合、楊海波的舉證不真實、不客觀。5.根據法律規(guī)定,蘭樹合與楊海波車輛交易是買賣關系還是贈予關系應由蘭樹合、楊海波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應由劉玉環(huán)承擔舉證證明責任。6.關于本案的再審裁定,在該裁定中沒有充分的論述提起再審的理由及事實的根據,同時適用法律條文沒有明確到是哪???款哪一項,提起再審的事實與理由不確實。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請求維持原判決。楊海波答辯稱,我和蘭樹合并不認識,我和李曉巍是朋友,通過李曉巍認識的蘭樹合,肇事車輛是輛快要報廢的車,2013年李曉巍說把車給我,約定出現問題不能給蘭樹合添麻煩,所以我與蘭樹合簽了贈予協(xié)議。蘭樹合是否承擔對劉玉環(huán)的賠償責任由法院依法判決。平安保險公司答辯稱,平安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賠償義務,對于蘭樹合及劉玉環(huán)的爭議,平安保險公司服從法院的判決。劉玉環(huán)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劉玉環(huán)醫(yī)療費682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護理費6403.46元、誤工費35833元、交通費827.9元、傷殘賠償金64742.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律師代理??4000元及車輛損失2000元,共計217362.6元;2.判令平安保險公司對上述賠償不足部分由楊海波與蘭樹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楊海波、蘭樹合、平安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8月14日19時許,楊海波駕駛的×××號捷達牌轎車沿長春市金宇大路南側道路行駛至長春市南關區(qū)城建局門前時,將正在駕駛電動車的劉玉環(huán)撞傷。劉玉環(huán)受傷后,隨即被送往吉林大學第一醫(yī)院治療,后轉到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yī)院再次進行手術治療。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關區(qū)大隊(以下簡稱交警部門)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楊海波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劉玉環(huán)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但劉玉環(huán)不認可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因交警部門依法規(guī)認定劉玉環(huán)承擔次要責任不當,應以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成因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劉玉環(huán)無事故責任???故楊海波、蘭樹合、平安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外,交警部門委托長春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劉玉環(huán)所構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作出劉玉環(huán)傷情構成兩處十級傷殘的鑒定意見。經核實肇事車輛×××號轎車的所有人為蘭樹合,其與楊海波之間具有法定連帶責任情形。該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于交強險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劉玉環(huán)受傷后,楊海波、蘭樹合、平安保險公司并沒有履行任何的賠償責任,經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劉玉環(huán)無奈訴至法院。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但律師費、案件受理費不在理賠范圍內。楊海波辯稱,楊海波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應以責任認定書為準。楊海波系肇事車輛實際所有權人,來源于蘭樹合給我的車輛。蘭樹合辯稱,與蘭樹合無關??事故發(fā)生前已經將車贈與給楊海波,只是行車證沒有更名手續(xù),所以蘭樹合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8月14日19時許,楊海波駕駛×××號捷達牌轎車沿長春市南關區(qū)惠民家園小區(qū)前道路由西向東行駛到長春市南關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前面時,其車右前部撞到劉玉環(huán)正在駕駛的新藝牌二輪電瓶車(無牌照)和身體,同時劉玉環(huán)的二輪電瓶車和身體又撞到停車位停放的×××號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車后部,造成劉玉環(huán)兩次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隨即劉玉環(huán)被送往吉林大學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該院診斷:“左側鎖骨骨折、雙肺肺炎、左側氣胸、左側第3-6肋骨骨折、頭部外傷”。住院3日并支付醫(yī)療費8049.73元。后轉院至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該院診斷:“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胸部外傷(3-6肋骨骨折、胸腔積液、頭部外傷、上??部皮膚擦傷。”劉玉環(huán)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15日先后在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yī)院住院三次并均治療外傷,共住院50日,并在該院花費醫(yī)療費60159.29元。本次交通事故,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關區(qū)大隊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吉公交認字[2015]第000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中楊海波的違法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較大,楊海波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劉玉環(huán)的違法行為所起作用較小,劉玉環(huán)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劉金田無事故責任?!痹撌鹿收J定書載明:“劉玉環(huán)負事故次要責任”,是交警部門以“劉玉環(huán)未戴安全頭盔、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未投保第三者強制保險的、無號牌的二輪機動車上道行駛發(fā)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現場記錄圖顯示:??春市南關區(qū)惠民家園小區(qū)前與長春市南關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前的道路寬12米,東西走向。劉玉環(huán)駕駛二輪電瓶車靠道路右側由西向東正常行駛;楊海波駕駛的車輛在道路上由西向東行駛。發(fā)生碰撞時是楊海波駕駛車輛在劉玉環(huán)后面行駛中,并直奔劉玉環(huán)正在駕駛并靠道路右側行駛的二輪電瓶車,在撞到劉玉環(huán)身體左側和二輪電瓶車時,因慣性作用,劉玉環(huán)連人帶車又撞到停車位停放的×××號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車后部。交警部門處理本次交通事故中,其委托長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對劉玉環(huán)的傷殘等級鑒定,該中心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意見為:“劉玉環(huán)因交通事故所致左側肩肋骨骨折已構成拾級傷殘;左側肩鎖部損傷已構成拾級傷殘。”楊海波駕駛的×××號捷達牌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蘭樹合,該車輛僅在平??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另查明,劉玉環(huán)為無固定職業(yè)的城鎮(zhèn)居民,在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之日尚未滿60周歲。劉玉環(huán)駕駛其所有的新藝牌二輪電瓶車,于2013年5月以2300元價格并通過置換方式(實際銷售價格3700余元)購買于南關區(qū)寶鋒電動車經銷處,現已無修復價值。劉玉環(huán)為訴訟聘請訴訟代理人,向吉林常春法律服務所交納代理費4000元。再查明,楊海波在庭審中提供了贈與協(xié)議,用于證明蘭樹合贈與楊海波案涉的車輛。楊海波在庭審中還稱該贈與協(xié)議來源于復印社提供的草稿,法院責成其限三日提供復印社的名稱、地址,但其并未提供,亦未提供不能提供的客觀事由。劉玉環(huán)在庭審中對贈與協(xié)議上的蘭樹合的簽名不予認可,蘭樹合即提出鑒定申請,而劉玉環(huán)在庭審結束后又認可蘭樹合的簽名,但其不認可贈與協(xié)議所證明的問題并稱為規(guī)避法律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劉玉環(huán)身體受到傷害與楊海波的過錯行為具有因果關系,由此楊海波侵害了劉玉環(huán)的民事權益,故劉玉環(huán)有權要求楊海波承擔侵權責任。一、關于交警部門作出的主次責任劃分是否采信及賠償責任如何確定問題。根據發(fā)生交通事故成因來看,劉玉環(huán)駕駛二輪電瓶車靠道路右側正常行駛,而楊海波駕駛的車輛在劉玉環(huán)后面道路同向行駛并直奔劉玉環(huán)正在靠道路右側正常駕駛二輪電瓶車,且楊海波駕駛車輛的右前部撞到劉玉環(huán)身體的左側肋骨、二輪電瓶車,致肋骨骨折、二輪電瓶車損壞。上述情形,由劉玉環(huán)身體受傷部位及交通事故現場記錄圖能夠證明。對此,劉玉環(huán)對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而交警部門是以劉玉環(huán)未戴安全頭盔、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未投保第三者強制保險的、無號牌的二輪機動車上道行駛發(fā)生事故為由作出劉玉環(huán)承擔次要責任并非系賠償責任的認定,因劉玉環(huán)的上述行為不屬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成因,而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受行政處罰的范疇。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不予采信及楊海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二、楊海波與蘭樹合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問題。雖楊海波稱其駕駛的車輛系蘭樹合贈與的車輛,蘭樹合也認同,可楊海波還稱贈與協(xié)議草稿來源于復印社,但庭審中法院要求其提供復印社的信息時并未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楊海波、蘭樹合僅憑其陳述,未提供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劉玉環(huán)不認可贈與協(xié)議所??證明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的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庇纱藯詈2ㄋ鲝埖奶m樹合贈與其的車輛不予支持?;谏鲜銮樾?,應推定蘭樹合與楊海波對其駕駛的肇事車輛具有共同運行利益關系。綜上,楊海波與蘭樹合對劉玉環(huán)的損失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三、關于平安保險公司與楊海波、蘭樹合間如何賠償劉玉環(huán)的損失問題。因蘭樹合名下的×××號捷達牌轎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應先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玉環(huán)的損失,其賠償不足部分,依上述的評定,再由楊海波與蘭樹合共同賠償。本次交通事故給劉玉環(huán)造成的損失,依劉玉環(huán)的每項訴訟請求,依法評定如下:1.醫(yī)療費68209.02元,依據劉玉環(huán)提供的醫(yī)療機構病歷及醫(yī)療費票據,經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確定劉玉環(huán)的醫(yī)療費為68209.0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劉玉環(huán)共住院53日,每日按100元標準計算,故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方式為53日*100元/日=5300元;3.殘疾賠償金50299.74元,依據鑒定意見,劉玉環(huán)身體傷情構成二處傷殘為十級,故確定殘疾賠償金系數為10.1%。依相關規(guī)定,計算方式為24900.86元/年*20年*10.1%=50299.74元;4.誤工費25976.30元,劉玉環(huán)的傷殘導致其持續(xù)誤工,但其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誤工損失標準,對此參照2015年度國民經濟“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期限應以受傷之日至定殘前一日確定即誤工期限為226日,可劉玉梅主張誤工期限215日,應以其主張為準。由此確定誤工費計算方式為120.82元/日*215日=25976.30元;5.護理費6403.46元,劉玉環(huán)此次外傷住院治療共53日,每日按照120.82元并以1人護理計算,護理費計算方式為120.82元/日*53日=6403.46元;6.車輛損失1000元,依劉玉環(huán)購買二輪電瓶車情況及無法修復的事實,酌定保護1000元為宜。7.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給劉玉環(huán)造成兩處十級傷殘的后果,且截至目前尚未康復,必然帶來嚴重的精神損害,其后果雖無法用金錢來考量,但僅能以適當金錢數額予以撫慰精神損失,對此劉玉環(huán)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保護,但其主張的的30000元過高,故酌定保護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0元為宜。8.交通費827.90元,雖劉玉環(huán)未能出具交通費票據,根據劉玉環(huán)的傷情及就醫(yī)等實際情況,且對方均未提出異議,故確定交通費827.90元。9.訴訟代理費4000元,劉玉環(huán)為本次訴訟???請的代理人必然發(fā)生費用,且該代理費數額符合行業(yè)收費標準,故確定訴訟代理費4000元。以上各項賠償金數額合計182016.42元。依上述的評判,平安保險公司與楊海波、蘭樹合對劉玉環(huán)的各項賠償金方式分配如下:一、平安保險公司的賠償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僅有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有殘疾賠償金50299.74元、護理費6403.46元、交通費827.90元、誤工費25976.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二輪電瓶車損失1000元。以上合計114507.40元中的賠償限額111000元;二、楊海波、蘭樹合的賠償平安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有醫(yī)療費58209.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誤工費3507.40元、代理費4000元,合計71016.42元。綜上所述,劉玉環(huán)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的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原審判決:一、平安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劉玉環(huán)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50299.74元、護理費6403.46元、交通費827.90元、誤工費25976.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二輪電瓶車損失1000元,合計114507.40元中的111000元;二、楊海波、蘭樹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共同賠償劉玉環(huán)醫(yī)療費58209.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誤工費3507.40元、代理費4000元,合計71016.42元;三、駁回劉玉環(huán)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20元,由劉玉環(huán)負擔850元,楊海波、蘭樹合共同負擔1970元。本次再審中,劉玉環(huán)向本院提供從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檔案室刻錄的(2016)吉0102民初3101號案件(劉玉環(huán)訴楊海波、蘭樹合、本案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卷宗材料即2016年11月1日庭審筆錄。證明:蘭樹合、楊海波、李曉巍三人之間的陳述互相矛盾,有時陳述是朋友關系,有時陳述不認識,所以蘭樹合、楊海波對案涉車所稱的雙方簽訂的贈予協(xié)議或買賣協(xié)議等陳述互相矛盾,贈予協(xié)議不具有真實性。蘭樹合質證,我與李曉巍是夫妻,怎么是朋友關系,在(2016)吉0102民初3101號案件開庭時我沒有參與,李曉巍在庭審中是如何陳述的與我無關,我也不清楚,我與李曉巍、楊海波之間的關系與本案沒有關聯。楊海波質證,沒有異議保險公司質證,沒有異議。劉玉環(huán)提供的證據系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檔案室提供的,各方當事人均對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本次再審中,蘭樹合、楊海波均沒有提供新的及補充證據。本院再審查明事實除與原審判決認定事???一致外,另查明,蘭樹合、楊海波對原審判決賠償劉玉環(huán)的各項損失的標準及總額沒有異議。但蘭樹合、楊海波認為原審判決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確定的責任比例認定雙方的責任。再查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欄,記載:……楊海波駕駛的案涉車輛向右側進入停車位時,其車右前部與同方向劉玉環(huán)駕駛的電動車相刮,電動車又與停車位停放的車輛后部相接觸,致劉玉環(huán)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欄,記載:楊海波駕駛機動車上道路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未靠道路右側行駛、未打開右轉向燈駛向停車位時發(fā)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于“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關于“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及違反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三條關于“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應當提前100米至30米開啟轉向燈”之規(guī)定。劉玉環(huán)未戴安全頭盔、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未投保第三者強制保險的、無號牌的二輪機動車上道行駛發(fā)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等規(guī)定。且交通事故現場記錄圖顯示劉玉環(huán)駕駛的電瓶車靠道路右側由西向東正常行駛。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1、原審送達程序是否存在違法的情形;2、蘭樹合與楊海波間針對案涉車輛存在何種法律關系,蘭樹合應否對劉玉環(huán)的損失承擔??償責任。一、關于原審送達程序是否存在違法的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北景钢校m樹合原審到庭參加了訴訟,亦對劉玉環(huán)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及行使了辯論權。本次再審中,蘭樹合自認原審卷宗蘭樹合的地址確認書系其本人書寫,亦曾收到法院的傳票,但因后來換電話了,判決書才沒有收到。更換電話沒有告之法院,而從原審卷宗郵寄的EMS記載,郵寄的判決書未收到的原???系“電話不是本人,不認識此人”,原審法院按照蘭樹合填寫的地址確認書中地址及聯系方式郵寄程序并無違法的情形。蘭樹合地址確認書所留電話變更后,未予及時告之原審法院,才導致訴訟文書未能實際接收,故應視為送達。二、關于蘭樹合與楊海波間針對案涉車輛存在何種法律關系,蘭樹合應否對劉玉環(huán)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問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上述規(guī)定對受贈人沒有限制,受贈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非親屬,但除親屬間及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外,實踐中將自己財產贈與給他人的前提,基本上均系基于相關關系而產生。本案中,蘭樹合在原審庭審中稱與楊海波系朋友,案涉車輛贈與給楊海波??本次再審,蘭樹合稱,其與前妻離婚后案涉車輛歸其前妻,2014年其前妻將案涉車輛賣給楊海波,因種種原因沒有過戶,怕出事,所以與楊海波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楊海波認可蘭樹合以上所述。本次再審中,蘭樹合自認與楊海波之間不存在真實贈與關系,且雙方間不存在贈與因果條件。綜上,本案不存在真實的贈與法律關系。2.針對案涉車輛蘭樹合或蘭樹合前妻與楊海波間是否存在買賣關系的問題。楊海波原審稱案涉車輛是蘭樹合贈與其的,蘭樹合認可。本次再審審查中,蘭樹合稱案涉車輛系其前妻賣給楊海波的,怕出事,與楊海波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楊海波亦認可,并稱以1萬元購買了案涉車輛,已付款。但在再審庭審中,楊海波又稱案涉車輛是蘭樹合前妻“給他的”,其要給錢,但蘭樹合前妻沒要錢,案涉車輛大約值2000到3000元錢。楊海波的上述陳述前后矛???,且不符合常理。楊海波系低保戶,其稱至2017年其低保費才增至每月1060元,而根據楊海波陳述其僅為了搬家“要”的車,平時不使用,但卻承擔交付案涉車輛保險費及車輛相關費用,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及其上述陳述,不符合生活常理?;谏鲜?,原審推定蘭樹合與楊海波具有共同運行利益關系不無不當。3.楊海波作為具有A2駕駛證的駕駛人員,關于車輛的常識性問題其應知悉。楊海波再審聽證稱,“給我車輛時候車就是報廢車”一年檢兩次,蘭樹合對此未提反駁意見。蘭樹合本次再審庭審自認案涉車輛系1998年的車,至2014年蘭樹合與楊海波簽訂“贈與”協(xié)議時,該車已16年之久,蘭樹合對此應系明知,此類車輛轉讓具有一定安全隱患,且蘭樹合本次再審庭審亦自認“贈與”時,對案涉車輛的車況不十分清楚,故即使本案存在案涉車輛轉讓,楊海波作為受??人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蘭樹合亦應承擔賠償責任。三、關于原審判決認定楊海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是否有依據的問題。本次交通事故系因楊海波駕駛機動車上道路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未靠道路右側行駛、未打開右轉向燈駛向停車位而發(fā)生的事故,而楊玉環(huán)從交通事故現場記錄圖顯示系駕駛的電瓶車靠道路右側由西向東正常行駛。故楊玉環(huán)未戴安全頭盔、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未投保第三者強制保險的、無號牌的二輪機動車上道行駛不是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故原審認定楊海波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并無不當。綜上,蘭樹合的再審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1283號民事判決。再審案件受理費2280元由蘭樹合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趙 欣
代理審判員 呂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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