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蘭德成。
委托代理人楊先波,湖北力效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蘭德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蘭某某。
法定代理人蘭德清,系蘭某某父親,身份情況同上述。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枝江市白洋鎮(zhèn)善溪沖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緒高,該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楊斌,湖北驍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遺漏訴訟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經合議庭評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942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枝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人蘭德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528元,予以退還。
審 判 長 楊 昊 代理審判員 王明兵 代理審判員 易正鑫
書記員: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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