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躍進,宜昌市西陵區(qū)問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在,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被告:毛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住所地當陽市南正街1號。
負責人:羅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付鵬,湖北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蘭某某與被告宋某某、毛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躍進,被告毛某某、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8645.20元、后續(xù)治療費13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20元(30元天×74天)、營養(yǎng)費3600元(30元天×120天)、護理費14471.50元(35214元年÷365天×150天)、誤工費41641.46元(41302元年÷365天×368天)、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0638元(21276元年×5年÷3人×30%)、殘疾賠償金191334元(31889元年×20年×30%)、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交通費1000元、財產(chǎn)損失費1110元、鑒定費2280元,合計329440.16元。以上賠償由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1110元,余下208330.16元由被告宋某某、毛某某賠償,此款再由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在第三責任商業(yè)險予以支付。
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15日16時20分,被告宋某某駕駛鄂E×××××的重型貨車在事故地段與原告駕駛的無號牌拖拉機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宋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當陽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74天。2018年9月18日,原告經(jīng)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等級為八級、后續(xù)治療費13500元、誤工日為傷殘評定前一日止、護理時間為150日、營養(yǎng)時間為120日。原告母親黃安玉(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健在,且年老無勞動能力隨原告生活。被告宋某某駕駛的鄂E×××××的重型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毛某某,該車在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責任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毛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宋某某是本人雇請的駕駛員,該車在購買時就投保了交強險,當時的車號是鄂E×××××,過戶后又購買了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現(xiàn)在的車號是鄂E×××××,所以兩個車號不一樣,但是保險都是本人買的。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8524元、護理費9700元。
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辯稱,交通事故屬實,保險屬實。原告財產(chǎn)損失認可900元。
被告宋某某未予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15日16時20分,被告宋某某駕駛鄂E×××××的重型貨車在漢宜線233公里100米地段與原告駕駛的無號牌拖拉機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當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宋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當陽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74天,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2018年9月18日,原告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等級為八級、后續(xù)治療費13500元、誤工日為傷殘評定前一日止、護理時間為150日、營養(yǎng)時間為120日。原告母親黃安玉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隨原告生活。被告宋某某為被告毛某某雇請的司機,鄂E×××××的重型貨車在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責任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毛某某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8524元。
本院認為:1、被告宋某某駕駛鄂E×××××的重型貨車在事故地段與原告駕駛的無號牌拖拉機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故被告宋某某應承擔本案事故100%的侵權賠償責任。鄂E×××××的重型貨車在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案事故的經(jīng)濟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根據(jù)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宋某某按照事故責任予以賠償,因被告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正在為被告毛某某提供勞務,故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毛某某承擔。2、原告提交的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能夠證明其發(fā)生交通事故前長期經(jīng)商的事實,其相關標準可以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38645.20元、后續(xù)治療費13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2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護理費14471.5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0638元、殘疾賠償金19133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鑒定費228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誤工費應根據(jù)其從事的行業(yè)計算至其定殘前一天,故本院支持其誤工費41528.31元(41302元年÷365天×367天)原告請求的財產(chǎn)損失沒有正規(guī)票據(jù),本院以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認可的900元予以支持。根據(jù)本案的實際,對原告請求的交通費支持740元。綜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328857.01元(醫(yī)療費38645.20元、后續(xù)治療費13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2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護理費14471.5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0638元、誤工費41528.31元、殘疾賠償金19133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財產(chǎn)損失900元、交通費740元、鑒定費228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900元,合計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120900元。原告下余損失207957.01元(328857.01元-12090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在獲得被告人民財保當陽支公司賠償后應返還被告毛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38524元、護理費7139.28元(35214元年÷365天×74天),共計45663.28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蘭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328857.0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209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207957.01元;
二、原告蘭某某返還被告毛某某墊付款45663.28元;
三、駁回原告蘭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法院專戶,帳戶名:當陽市人民法院;帳號:17×××59;開戶行:農(nóng)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8元,減半收取計974元,由被告毛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波
書記員: 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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