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李忠誠(安徽大別山律師事務所)
吳大法
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
李靖(湖北高實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運汽車運輸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三十鋪鎮(zhèn)。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27430587993(1-1)。
法定代表人:李開發(fā),安運汽車運輸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大法(曾用名吳大發(fā)),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
二上訴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忠誠,安徽大別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棉紡公司)。
住所地:棗陽市萬通路1號。
法定代表人:趙壯強,萬通棉紡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靖,湖北高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吳大法因與被上訴人萬通棉紡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吳大法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忠誠、被上訴人萬通棉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靖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吳大法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還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漏列當事人屬程序違法。
運輸車輛的牽引車頭皖N88548登記車主為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掛車贛K7997登記車主為江西省新余市皖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輛的登記、掛靠在兩個單位,且貨物裝載在掛車上,發(fā)生火災及著火點也是在掛車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 ?規(guī)定,江西省新余市皖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當參加本案訴訟。
二、一審判決賠償數(shù)額過高,應當降低。
一審法院僅根據(jù)被上訴人與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合同價每噸14000元確定棉花價格,證據(jù)不充分,2015年7月棉花市場價為每噸12000元。
萬通棉紡公司辯稱,我們簽訂運輸合同是與皖N88548簽訂的,至于使用哪臺掛車與我們無關。
主張的棉花損失是與合同價款一致的,上訴人所稱每噸12000元沒有任何證據(jù)證實。
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萬通棉紡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和吳大法支付萬通棉紡公司貨物損失67673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29日,萬通棉紡公司作為需方與作為供方的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簽訂了了棉花購銷合同一份,萬通棉紡公司向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購買品級為SM1.1/8巴西棉300噸,單價14000元/噸,合計4200000元,約定交貨地點為上海倉庫,需方到指定倉庫提貨,運費由需方承擔。
2015年12月,萬通棉紡公司負責棉花運輸、采購等工作的魏學成給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曾給萬通棉紡公司拉過貨物的王艷打電話,讓其到上海給萬通棉紡公司運輸棉花,但王艷沒有時間,就給同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的潘正友、程運祥、吳大法打電話,看他們有沒有時間去拉貨。
因潘正友、程運祥、吳大法以前也曾給萬通棉紡公司拉過貨,萬通棉紡公司與他們?nèi)艘舱J識,三人就同意為萬通棉紡公司拉這批貨。
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好運費及結(jié)算方式后,萬通棉紡公司的魏學成于2015年12月6日就向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發(fā)出了提貨證明,內(nèi)容為:“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我公司所購150噸巴棉,現(xiàn)派如下車輛來提:提貨人:潘正友,車號:皖NA8049,身份證:…,手機:…;提貨人:程遠祥,車號:皖N88981,身份證:…,手機:…;提貨人:吳大發(fā),車號:皖N88548,身份證:…,手機:…;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2015年12月6日”。
2015年12月7日,三人分別到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裝貨,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核對三人的身份和提貨車號后方允提貨。
其中,吳大法駕駛實際為其所有登記并掛靠在被告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名下的皖N88548號貨車在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將213件棉包裝車,并在出庫清單上簽了字后,就向目的地棗陽運輸。
2015年12月8日5時8分,吳大法駕駛的皖N88548號半掛牽引車在合蕪高速向合肥方向下無為縣高速路口處失火,蕪湖市119指揮中心接到火災報警后,調(diào)集3個中隊5輛消防車趕至現(xiàn)場,12月8日6時10分火災被控制。
蕪湖市鳩江區(qū)公安消防大隊于2016年1月5日作出蕪鳩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其內(nèi)容為:“火災事故基本情況:2015年12月8日5時8分許,蕪湖市119指揮中心接到火災報警,位于合蕪高速向合肥方向下無為縣高速路口無為匝道處由吳大法駕駛的車牌號為皖N88548半掛貨車發(fā)生火災,蕪湖市119指揮中心迅速調(diào)集3個中隊5輛消防車趕往現(xiàn)場,12月8日6時10分火災被控制。
火災過火面積20平方米,火災燒損皖N88548牽引車頭、贛K7997掛車及車載48噸新皮棉,半掛貨車等,直接財產(chǎn)損失793550元。
經(jīng)調(diào)查,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部位為半掛車(贛K7997掛),起火點為半掛車(贛K7997掛)中段貨物處,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擊、違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電氣故障引發(fā)火災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外來火源、貨物自燃等其他原因引發(fā)火災事故的可能。
以上事實有對吳大法、姚如的詢問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另查明,潘正友、程運祥、吳大法三人所裝貨物均為213件,潘正友、程運祥二人將貨物運至棗陽,萬通棉紡公司與二人經(jīng)核算運費,其中程運祥為(213包)47.625噸×240元=11430元;潘正友為(213包)48.44噸×240元=11600元。
上海鴻泉裝卸服務有限公司棉花過磅檢驗原始記錄載明:吳大法駕駛皖N88548號貨車承運棉花凈重47.89噸。
倉儲卡口核放單載明:吳大法駕駛皖N88548號貨車承運棉花凈重47.622噸。
一審法院認為,吳大法與萬通棉紡公司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吳大法在運輸途中,車輛失火,將運輸貨物全部燒毀,吳大法應對萬通棉紡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吳大法將其所有的貨車登記、掛靠在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名下并從事經(jīng)營活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4條 ?的規(guī)定,安運汽車運輸公司作為本案共同訴訟人,應對萬通棉紡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吳大法和萬通棉紡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沒有約定貨物損失的計算方式,對萬通棉紡公司主張的貨物損失,應按照萬通棉紡公司購買時價格為計算依據(jù),該貨物損失倉儲卡口核放單載明:承運車號皖N88548,凈重47.622,貸物件數(shù)213。
此數(shù)據(jù)系出庫時的最后數(shù)據(jù),較真實可信,且以上數(shù)據(jù)與其他二人運至目的地的貨物數(shù)量基本相當,故一審法院認定吳大法承運數(shù)額為47.622噸,金額為47.622噸×14000元/噸=666708元。
被告吳大法、安運汽車運輸公司經(jīng)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第三百一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吳大法賠償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因貨物滅失發(fā)生的各項損失666708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67元,減半收取5283.5元,財產(chǎn)保全費4020元,共計9303.5元,由吳大法、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二審審理,各方當事人對本案訴爭巴西棉的價格協(xié)商一致確認為每噸13000元。
除前述事實外,一審查明的其它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萬通棉紡公司與吳大法口頭約定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吳大法將承運車輛的車牌號皖N88548和實際承運人吳大法的身份證號作為提貨證明通過托運人萬通棉紡公司發(fā)送給供貨方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且提貨時吳大法作為司機在載明車牌號皖N88548及吳大法身份證號的出庫清單上簽名,足以印證與萬通棉紡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相對人應當為車牌號皖N88548汽車的所有人,因沒有證據(jù)證明雙方對運輸所用掛車進行過任何約定,故本案運輸合同相對人與掛車無關。
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允許吳大法掛靠其公司進行運輸經(jīng)營,將皖N88548汽車登記在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名下,應當認定萬通棉紡公司與安運汽車運輸公司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運輸合同關系。
因吳大法系皖N88548汽車實際所有人,安運汽車運輸公司系被掛靠單位,在運營過程中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不能證明損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及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一審判決吳大法、安運汽車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因原告萬通棉紡公司以合同之訴提起本案訴訟,而非侵權(quán)之訴,安運汽車運輸公司上訴要求追加掛車贛K7997登記車主江西省新余市皖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安運汽車運輸公司上訴又稱,一審判決認定棉花價格每噸14000元沒有依據(jù)。
二審審理期間,經(jīng)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確定本案訴爭巴西棉價格為每噸13000元,差價部分因被上訴人萬通棉紡公司自愿放棄且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故本院確認本案訴爭巴西棉的價格為619086元,萬通棉紡公司貨物毀損、滅失的損失應當由吳大法、安運汽車運輸公司賠償。
綜上所述,因一審原告萬通棉紡公司自愿放棄部分訴訟請求,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吳大法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253號民事判決;
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吳大法共同賠償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貨物損失61908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付清;
駁回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283.5元、財產(chǎn)保全費4020元,共計
9303.5元,由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吳大法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2182元,由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吳大法負擔2026元,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5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萬通棉紡公司與吳大法口頭約定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吳大法將承運車輛的車牌號皖N88548和實際承運人吳大法的身份證號作為提貨證明通過托運人萬通棉紡公司發(fā)送給供貨方上海陽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且提貨時吳大法作為司機在載明車牌號皖N88548及吳大法身份證號的出庫清單上簽名,足以印證與萬通棉紡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相對人應當為車牌號皖N88548汽車的所有人,因沒有證據(jù)證明雙方對運輸所用掛車進行過任何約定,故本案運輸合同相對人與掛車無關。
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允許吳大法掛靠其公司進行運輸經(jīng)營,將皖N88548汽車登記在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名下,應當認定萬通棉紡公司與安運汽車運輸公司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運輸合同關系。
因吳大法系皖N88548汽車實際所有人,安運汽車運輸公司系被掛靠單位,在運營過程中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不能證明損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及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一審判決吳大法、安運汽車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因原告萬通棉紡公司以合同之訴提起本案訴訟,而非侵權(quán)之訴,安運汽車運輸公司上訴要求追加掛車贛K7997登記車主江西省新余市皖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安運汽車運輸公司上訴又稱,一審判決認定棉花價格每噸14000元沒有依據(jù)。
二審審理期間,經(jīng)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確定本案訴爭巴西棉價格為每噸13000元,差價部分因被上訴人萬通棉紡公司自愿放棄且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故本院確認本案訴爭巴西棉的價格為619086元,萬通棉紡公司貨物毀損、滅失的損失應當由吳大法、安運汽車運輸公司賠償。
綜上所述,因一審原告萬通棉紡公司自愿放棄部分訴訟請求,安運汽車運輸公司、吳大法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253號民事判決;
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吳大法共同賠償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貨物損失61908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付清;
駁回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283.5元、財產(chǎn)保全費4020元,共計
9303.5元,由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吳大法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2182元,由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吳大法負擔2026元,棗陽市萬通棉紡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56元。
審判長:王佼莉
審判員:涂晶晶
審判員:任僑
書記員:蔡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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