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建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經常居住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安達市。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公建國與被告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建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經本庭傳喚未到庭
原告公建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從2015年1月10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約定2014年11月18日還款,張某某為擔保人,后被告到期不還款故雙方約定延長還款期限至2015年4月9日,若不還款被告變賣所住房屋用以還款,擔保人張某某于2017年2月9日承諾繼續(xù)為被告王某某與原告的借款關系擔任擔保人?,F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不歸還,故懇請法院依法審判,支持原告訴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借據一份,證明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如到期沒有還款,需負法律責任。擔保人是張某某。
證據二、欠條一份,證明2015年4月9日前若沒有還款,用房子作為抵押。
證據三、借條一份,證明張某某擔保人,約定若王某某到期沒有償還借款,則由張某某償還原告100,000元。
本院對原告出示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借據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能夠證明被告王某某借款100,000元及被告張某某擔保的事實,故對該份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二證明雙方約定借款延長還款期限至2015年4月9日,對此份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證據三欠條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故對證據一至證據三予以采信。
本院依據原告的陳述及對證據的分析,確認原告所述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公建國出具的欠條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應承擔償還欠款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約定借款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本案原審被告張某某在欠條中約定,王某某到期不還由其償還,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審被告張某某為原審被告王某某的擔保為一般保證,原審原告起訴時,未超過六個月的保證期間,故原審被告張某某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公建國欠款10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公建國欠款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標準支付利息;
三、原審被告張某某對于原審被告王某某應付款項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560元(此款原告均已預交),由被告王某某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公建國。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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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劉家喜 審 判 員 蔡文麗 人民陪審員 楊美余
書記員:任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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