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林市長汀鎮(zhèn)。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龍,黑龍江張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原告全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全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對王某某的起訴,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全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73元,減半收取計286.5元,由全某某負擔。
審判員 許曉非
書記員:羅元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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