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雨
張林喜(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丁某某
賈連合
張某某
原告黨雨,灤南縣綠林車行業(yè)主,現住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林喜,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某,農民,現住唐山市灤南縣。
委托代理人賈連合,現住唐山市灤南縣。
被告張某某,農民,現住唐山市灤南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黨雨與被告丁某某、張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黨雨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黨雨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77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黨雨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77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邊曉鳳
書記員: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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