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港南檢刑訴〔2020〕256號
被告人黨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公民身份證號碼4525021980********,漢族,大學??莆幕?,住港北區(qū)**路**小區(qū)**號**幢**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8月17日被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貴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黨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1.2020年8月初的一天15時許,被告人黨某在貴港市港南區(qū)中山南路**號南湖購物廣場超市內的二樓賣酒專柜盜得兩瓶勁酒;到了次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黨某又竄到南湖購物廣場超市內,在一樓日用品專柜盜得牙膏和牙刷各一支。
2.過幾天后的一天下午17時許,被告人黨某在南湖購物廣場超市內的二樓賣酒專柜盜竊了兩瓶勁酒。
3.2020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黨某在南湖購物廣場超市內的二樓賣酒專柜盜竊了兩瓶勁酒。到晚上八時許,被告人黨某又竄到南湖購物廣場超市內的二樓賣酒專柜盜得兩瓶威士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超市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健扉
2020年12月7日
附:
1.??本案偵查卷宗貳冊;
2.??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3.??量刑建議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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