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北京親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戎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興華,河北朗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黨某某與被告戎博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黨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戎博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黨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4月6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2.判令被告戎博某返還原告購房款23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截止2017年12月6日利息共計667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河北尚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所建設的位于高碑店市尚軒國際住宅小區(qū)(格林美筑)3號樓1單元602室127.48平方米房屋原來為被告戎博某購買。2017年4月6日,被告戎博某與原告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將涉案房屋轉讓給原告。首付款485922元,可貸款1110000元,原告共需付給戎博某首付款485922元加差價款230000元,共計715922元,付款后戎博某負責更名。原告將上述款項交給戎博某之后,2017年5月18日戎博某帶原告到開發(fā)商處辦理更名手續(xù),原告與河北尚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原告購買涉案房屋,房屋面積127.48平米,每平米12519元,房屋總價款1595922元,買受人應于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首付款645922元,余款950000元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交齊首付款645922元,河北尚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為原告開具收據(jù)?!渡唐贩抠I賣合同(預售)》在履行過程中,2017年5月27日,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下發(fā)《關于進一步促進全市房地產(chǎn)市場健康平穩(wěn)發(fā)展的實施意見》,該文件第一條規(guī)定,“(一)對能夠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納稅證明或者保險繳納證明的非高碑店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補繳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ㄈ瓱o法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在高碑店市區(qū)域內暫停向其售房。”原告屬于在北京市工作的職工,不符合高碑店市購買商品住房的條件。原告曾與被告協(xié)商解決返款問題,但是被告拒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將收受的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20條規(guī)定,“房屋買受人在合同簽訂后由于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所支付的購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當事人并主張賠償損失的,原則上不予支持?!爆F(xiàn)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高碑店市的限購政策導致原告無法繼續(xù)履行該合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該限購政策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被告拒不返還房屋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戎博某辯稱,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被駁回。原告與我簽訂了合同,并取得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利益,原告沒有受到任損失,而是根據(jù)雙方合同依法取得了相應利益,根據(jù)《合同法》第91條的規(guī)定,本案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無其他履行內容,原告的起訴應被駁回。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27日,被告戎博某與河北尚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誠意單》,購買涉案房屋。2017年4月6日,原告(乙方、黨某某)與被告(甲方、戎博某)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自愿將坐落于格林美筑小區(qū)3號樓1單元602室127.48平米的房屋,出售給乙方,首付款485922元,可貸款1110000元,乙方共需付給甲方首付款加差價款(230000元)共計715922元,甲方配合乙方辦理更名手續(xù),更名費用乙方負擔?!秴f(xié)議書》還約定乙方交甲方定金20000元,并于2017年4月7日前將所有首付、差價全部交于甲方,甲方負責更名。《協(xié)議書》簽訂當日,原告黨某某給付被告戎博某定金20000元,戎博某出具收條一份。2017年4月7日,原告黨某某及妻子楊莉分6次向案外人武美希轉賬共計210000元。同日,案外人武美希分5次向被告戎博某轉賬共計180000元。2017年4月3日,被告戎博某為原告出具收條,收條記載“今收到黨某某交來差價:貳拾叁萬元整?!?017年4月6日,被告戎博某提交《客戶需求變更申請單》,申請購房主體變更為本案原告黨某某。2017年5月18日,原告黨某某與河北尚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購買涉案房屋。合同簽訂后,原告黨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付清房屋首付款645922元。原告主張,被告勾結案外人騙取其加價款,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故本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依法不予采信。另原告主張自己不具備在高碑店市購買房屋的資格,但原被告雙方是在2017年4月6日簽訂《協(xié)議書》,而本市限購政策于2017年5月27日出臺,限購政策出臺前,本案《協(xié)議書》已經(jīng)履行完畢,故本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依法亦不予采信。另查明:原告黨某某與楊莉系夫妻,2017年4月11日,二人辦理了離婚登記。
本院認為,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協(xié)議書》,將其與河北尚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誠意單》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原告黨某某。該《協(xié)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原、被告之間的轉讓行為得到了《誠意單》相對方,即河北尚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同意,現(xiàn)原告黨某某已經(jīng)與河北尚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被告戎博某也已經(jīng)收到權利義務轉讓費,即本案中所指的差價。涉案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雙方的合同目的均已實現(xiàn),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差價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黨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850元,減半收取計2425元,由原告黨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素青
書記員:董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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