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延安東路175號24樓30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322241982B。法定代表人:韓勇,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繼哲,黑龍江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租金77606.36元;2、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7760元、滯納金843元;3、要求被告給付原告主張債權的律師費2500元;4、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義務,要求以抵押給原告的車輛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與《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抵押合同》,約定雙方通過售后回租的方式由被告將租賃車輛賣給原告,原告再行出租給被告;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租金2282.54元;租賃期限為36個月;同時抵押合同約定被告以租賃車輛作為抵押物,擔保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租賃車輛的轉(zhuǎn)讓價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租金未果。被告未作答辯。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汽車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抵押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付款憑證、支付租金明細表、車輛交接單、委托代理合同及發(fā)票。上述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未提交證據(jù)。本院依據(jù)原告的陳述及對證據(jù)的分析,確認如下事實:2017年2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主要約定:原告(出租人)以租賃方式為被告(承租人)提供白色起亞K2汽車(車架號為LJDLAA295F0606753),經(jīng)銷商為黑龍江沃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租賃車輛銷售價為75000元,租賃車輛融資額為62545元,承租人同意將剩余57870元融資款委托出租人支付至經(jīng)銷商賬戶。租賃期限36個月,月租金2282.54元。租金支付日為融資款項發(fā)放后次月起,與發(fā)放日相同。如承租人未按期或足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行使租金加速到期權,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項,對到期部分,出租人有權以每逾期以日按1.2‰的標準收取滯納金。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diào)查費用、差旅費用、拖車費用、鑒定費用、律師費用等)。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主張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所有應付款項的10%-20%。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抵押合同》,主要約定:承租人以所承租汽車為抵押物向出租人提供擔保,抵押期限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7年2月14日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機動車登記編號為黑A×××××。2017年2月14日被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同日,原告依約向經(jīng)銷商黑龍江沃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了應付款項,并將車輛交付給被告。此后,被告支付了2期租金,自2017年5月15日起,未按期支付租金,至今尚欠先鋒太盟公司租金77606.36元。
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繼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抵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租賃合同關系及抵押合同關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付款及車輛交付義務,但被告未依約全部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所有應付款項的10%-20%,原告要求按10%給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滯納金的訴訟請求,因其性質(zhì)與違約金相同,屬于重復計算違約金,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律師費用,雙方已在合同中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在《融資租賃抵押合同》中約定,以被告承租的汽車作為抵押物,為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抵押權已設立,要求以該抵押車輛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租金77606.36元;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7760元;三、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律師費2500元;四、如被告胡某某未履行第一、二、三項給付義務,則以被告胡某某名下登記的白色起亞K2汽車(車架號為LJDLAA295F0606753、機動車登記編號為黑A×××××)的車輛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償還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五、駁回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18元,由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擔19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1999元(此款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已預交,待被告胡某某償還借款時一并給付)。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帆
書記員:紀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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