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延安東路175號24樓30室。
法定代表人:韓勇,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姜小菊、王海濤,湖北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鋒太盟公司”)與被告張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楊世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先鋒太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抵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依法成立生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如約將購得的車牌號為鄂E×××××的北汽幻速H2牌轎車登記在被告名下,后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為抵押權人,應享有債權優(yōu)先受償權。給付期限屆滿后,因被告連續(xù)三期未向原告給付租金,按合同中“出租人有權行使加速到期權、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被告依法應向原告給付剩余租金36311.94元?!逗贤ā返谝话俣粭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本院對先鋒太盟公司要求張某某承擔違約金7824.36元的訴求請求予以支持。因違約金可以補償先鋒太盟公司的損失,對其請求張某某賠償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給付租金36311.94元;
二、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給付違約金7824.36元;
三、如被告張某某未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給付義務,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可以被告張某某名下車牌號為鄂E×××××的北汽幻速H2牌轎車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974元,減半收取487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已墊付,由被告張某某連同上述款項直接給付原告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的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支行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楊世慶
書記員:吳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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