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順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某某槐陽鎮(zhèn)陳村福興路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鄭俊其,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張俊校,河北封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中陽縣。
原告元某某順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同年11月19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俊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元某某順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就車輛冀A×××××所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被告將車輛冀A×××××過戶至其本人名下,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13日被告從原告處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冀A×××××車輛一部從事運輸經(jīng)營,目前被告已經(jīng)依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付清了全部車款,而車輛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被告既不按合同約定為車輛辦理足額保險,也不對車輛進行年檢,更不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雖經(jīng)原告再三催促,被告執(zhí)意駕駛逾期未年檢、也無足額保險的車輛進行營運。為消除既未年檢、也未繳納足額保險的車輛營運中所存在的危險和隱患,現(xiàn)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就車輛冀A×××××所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被告將車輛冀A×××××過戶至其本人名下,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劉某某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確認的事實是同原告訴稱。庭審中,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為:1、汽車買賣合同一份,有雙方的簽字和按印,證明被告自2017年2月13日購買涉案車輛的事實,目前被告已還清全部車款,合同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乙方不得中斷該車保險;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車款和相關費用后,車輛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應當將汽車過戶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名下,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2、涉案車輛的登記證書和行駛證,證明涉案車輛登記在原告名下;3、涉案車輛的違章查詢,證明涉案車輛狀態(tài)逾期未年檢查封,時間是2018年5月31日;4、涉案車輛的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各一份,證明涉案車輛的最新辦理保險的日期為2017年5月7日至今該車未辦理新的保險;5、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了在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投保三者強制險和足額第三者商業(yè)險的情況下,原告方可以不經(jīng)被告同意處理車輛,鑒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繳納足額保險,處理違章的義務,使車輛營運中存在重大危險,使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原告方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結合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要求解除合同,并按雙方所簽合同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要求被告將車輛過戶至被告本人名下。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及其陳述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上述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認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誠實的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
本案被告已經(jīng)付清全部車款,車輛所有權應歸被告所有,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繳納足額保險,處理違章的義務,使車輛營運中存在重大危險,使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依據(jù)合同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被告應當將汽車過戶至被告或被告指定的單位或個人名下,有關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向法庭提交減免自己責任的證據(jù),視為放棄自己的舉證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元某某順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之間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二、被告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將車號為冀A×××××的車輛過戶到被告或被告指定的單位或個人名下,有關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元某某順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當予以協(xié)助。
案件受理費4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一賢
書記員: 杜哲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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