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浩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元某某黑水河鄉(xiāng)馬嶺村村東青年小區(qū)41號。
法定代表人:王懷義,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芳芳,河北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中山東路322號北國先天下商務樓20樓。
負責人:程國軍,職務:經(jīng)理
原告元某某浩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準許?,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元某某浩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牛興華
書記員:趙瑞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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