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泰某汽車運輸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嘉惠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史文占,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建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某某,系被告石某某父親。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某某。
原告元某某泰某汽車運輸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石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審理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石某某、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元某某泰某汽車運輸貿易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石某某、李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48元,減半收取774元,由原告元某某泰某汽車運輸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李路英
人民陪審員 于斌
人民陪審員 耿曉如
書記員: 杜哲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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