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北環(huán)路111號。法定代表人:李曉雷,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位平,該公司職工。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qū)CBD商務外環(huán)路1號藍碼地王大廈H層。法定代表人:朱軍威,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樂千,河南良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元某某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元某某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位平、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樂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元某某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路產損失、鑒定費、車輛損失費暫定13900元,后將賠償數額變更為168455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30日16時31分許,付德華駕駛車牌號為晉J×××××/晉J×××××半掛車,沿京昆高速石家莊方向行駛至311KM+100M處時在左側第一車道與前方同一車道因堵車緩慢行駛的王海川駕駛的冀A×××××/冀A×××××車尾部相撞后致使冀A×××××又與前方高軍軍駕駛的晉J×××××/晉J×××××車尾部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路面受損,胡燕武受傷,付德華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付德華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海川、高軍軍承擔次要責任,胡艷武無責任。冀A×××××/冀A×××××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yè)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辯稱,第一,在查明事故屬實肇事車輛冀A×××××確系我司承保車輛,并無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情況下,我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第二,本案為三方事故,因此在計算賠款時應對另外二肇事方保險份額的費用予以扣除。另外,本案涉及傷者及死者未處理,應在保險限額內為其留相應份額。第三,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及其庭前委托的鑒定我司不認可,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其要求路產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可以得到足額賠償,故我司不承擔該損失。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交通事故認定書;2.行駛證、王海川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3.冀A×××××修理明細、修理費發(fā)票二張124000元;4.冀A×××××修理費票據、修理明細、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證明車損28455元、公估費1000元;5.施救費票兩張12000元;5.路產損失票據,路產損失3000元;6.保單三份。原告主張的損失共計168455元。被告質證意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性無異議,交通警察蓋章顯示助理勘察師。對行駛證真實性有異議,行駛證顯示車輛注冊日期為2017年4月11日,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注冊日期為2016年12月7日。原告提供了修理費清單及相關照片,未提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鑒定意見證明此損失,我司不認可。冀A×××××公估報告我司不認可。對修理費也不認可。對施救費發(fā)票不認可。對路產損失不認可。三份保險單系復印件,保險單未顯示車輛車牌號,對該證據不認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30日16時31分許,付德華駕駛車牌號為晉J×××××/晉J×××××的貨車,沿京昆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行駛至311KM+100M處時在左側第一車道與前方同一車道因堵車緩慢行駛的王海川駕駛的冀A×××××/冀A×××××車尾部相撞后致使冀A×××××又與前方高軍軍駕駛的晉J×××××/晉J×××××車尾部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付德華、胡艷武受傷,付德華經醫(yī)生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22日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付德華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海川、高軍軍共同承擔次要責任,胡艷武無責任。同時認定事實:冀A×××××車所有人為原告,該車車輛識別代號為LRDS6PEB6HH007158,發(fā)動機號碼為89424222,該車于2017年4月1日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不計免賠,保險金額330000元。冀A×××××車所有人為原告,該車車輛識別代號為LA9CM3205H0HYP194,該車于2017年4月1日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不計免賠,保險金額70000元。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對原告的損失應依據有關證據和相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原告提交了冀A×××××車維修清單、維修費發(fā)票,因此對原告冀A×××××車損失124000元應予認定。原告提交了冀A×××××車維修清單、維修費票據,對冀A×××××車損失28455元應予認定。原告提交的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被告有異議,但該公估報告只是對原告車輛修理費損失的印證。因該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進行,對公估費1000元不予認定。原告提交了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石太支隊出具的路產賠償費專用收據,對路產損失3000元應予認定。原告提交了長安晨東汽車救援服務部出具的正規(guī)施救費發(fā)票,對施救費12000元予以認定。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賠償。被告稱保單未顯示車牌號,對保單不予認可,原告冀A×××××車行駛證上車輛識別代號為LRDS6PEB6HH007158,發(fā)動機號碼為89424222,與保單上車輛識別代號、發(fā)動機號碼相符,冀A×××××車行駛證車輛識別代號為LA9CM3205H0HYP194,與保單上車輛識別代號相符,因此對原告提交的保單予以認定。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因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的車輛損失152455元、路產損失3000元、施救費12000元。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系保險合同相對人,被告提出對其他肇事方費用予以扣除沒有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被告應賠付原告損失16745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元某某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路產損失、施救費167455元。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70元,減半收取1835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路英
書記員: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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