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富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井元路王全口路北,信用代碼91130132MA07U7U5BQ32。
法定代表人:張國范,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民,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住所地元某某長春路25號,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屈星星,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麗歡,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元某某富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某公司)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人保元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民、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麗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賠償原告各種經(jīng)濟損失共計1231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了冀A×××××、冀A×××××半掛牽引汽車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在內(nèi)的機動車保險。合同保險期限為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2017年6月27日17時10分許,陳彥軍駕駛冀A×××××、冀A×××××重型大貨車沿五保高速(保五方向)行駛至161km+900m處時,因未與前方保持安全距離,撞上王強駕駛的車牌號為冀F×××××、冀F×××××重型大貨車尾部后,致使冀F×××××、冀F×××××車撞上呂文志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貨車尾部,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陳彥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強、呂文志無責任。
人保元某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經(jīng)過原因及責任無異議,肇事車輛冀A×××××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195040元,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內(nèi),被保險人為原告,對于原告的各項合理合法損失我公司在核實駕駛員駕駛證、資格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保單等證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扣除無責賠償后在賠償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富某公司提交證據(jù)如下:1、事故認定書,證明投保車輛一方負全部責任。2、公估報告及維修清單一份,證明車輛的損失價格為10萬元。3、施救費票據(jù)一張,證明費用為9500元;4、評估費票據(jù)一張,證明費用為7000元;5、第三者車輛損失發(fā)票及維修清單,證明損失數(shù)額為6650元。
人保元某公司質(zhì)證如下:對證據(jù)1沒有異議;對證據(jù)2,公估報告所出具的損失結(jié)論不認可,數(shù)額過高與我公司定損不足5萬元相差甚遠,我公司保留重新鑒定的權(quán)利,維修清單真實性有異議,該清單所列與維修數(shù)目不符,原告提交維修清單為元某某澤泉汽車修理部,未提交修理部資質(zhì)及維修費發(fā)票;對證據(jù)3,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沒有施救項目施救明細,施救費計算依據(jù)等相關材,請求法庭按照物價局的施救費計算標準予以酌定;對維修費發(fā)票不認可,該發(fā)票系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并非車輛修理廠。對證據(jù)4,公估費不屬于保險公司承擔范圍,我公司不承擔。對證據(jù)5,三者費用清單不認可,該清單不能證實原告已將上述損失賠付三者,也沒有其他證據(jù)證實三者實際損失為6650元,該費用清單也是由汽車銷售公司出具,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保單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提交以下證據(jù):事故車輛冀A×××××定損單一份,證實原告的車輛損失為46908元。
富某公司質(zhì)證如下:對被告提交的損失清單有異議,該損失定損單系被告方單方做出且被告方無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的資質(zhì),該定損是在事故車輛未進行拆驗的情況下做出的只能反應事故車輛的部分損失,而非全部損失,對該報告我方不予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17時10分許,陳彥軍駕駛冀A×××××、冀A×××××重型大貨車沿五保高速(保五方向)行駛至161km+900m處時,因未與前方保持安全距離,撞上王強駕駛的車牌號為冀F×××××、冀F×××××號型大貨車尾部后,致使冀F×××××、冀F×××××號車撞上呂文志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貨車尾部,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富某公司在被告人保元某公司處投保了冀A×××××、冀A×××××半掛牽引汽車包括機動車交強險、機動車車損險、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等在內(nèi)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彥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強、呂文志無責任。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車損經(jīng)本院委托評估為10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數(shù)額過高,其提交的單方定損單不能反駁本院委托的評估報告,故本院對原告主張該車損數(shù)額為100000元予以認可。原告主張的車輛施救費9500元、公估服務費7000元,均是認定該事故以及減少標的物損失所需的必要費用,雖被告主張數(shù)額過高,但無反駁證據(jù)提交,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應當由保險公司予以承擔,共計1650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若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司機陳彥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三者呂文志無責任,對第三者呂文志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貨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原告予以賠償,故原告主張被告賠償?shù)谌哕囕v損失維修數(shù)額為6650元的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元某某富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共計123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8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世寧
書記員: 王凱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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