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宏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井元路北陳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聚平,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勝海,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嵐縣。
原告元某某宏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偉公司”)與被告郭某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冀0132民初22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郭某某償還原告宏偉公司車款93401元。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冀01民終5417號民事裁定書,認為雖然上訴人郭某某一審未出庭,但被上訴對其收回車輛的事實未如實向法院陳述,導致一審判令上訴人償還車款,但對是否解除合同未作明確表述,故裁定撤銷本院(2017)冀0132民初2240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此后,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宏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截止到2017年7月15日占用使用車輛期間的車輛使用費157272.5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6日,原告與被告郭某某簽訂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從原告處購買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輛,主車牌號冀A×××××,掛車號冀A×××××,合同約定:該車總價330000元整,被告除繳納首付款2萬元外還需分24期向原告支付購車款310000元。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止,每月15日前還款15000元(詳見分期還款明細表),被告交付首付款后開始提車運營,在經(jīng)營過程中偶有拖欠,但自2017年5月開始不再還款,截止到2017年8月15日,被告應還165000元,已還71599元,欠款93401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絕還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郭某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原告強行扣車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我支付截止2017年7月15日占用使用車輛期間的車輛使用費缺少事實依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供了證據(jù),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分期付款買賣關系,以及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2、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的基本情況;3、行駛證一份,證明車輛的基本情況;4、客戶對賬單一份,證明被告的還款情況和欠款情況;5、客戶對賬單二份,車輛使用費的計算依據(jù),每月25000元×10個月減被告已還款72727.50減被告首付款20000元=157272.50元。原告并稱是在2017年7月份扣回車輛的。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被告均無異議,但對計算依據(jù)有異議,原告在2017年4月12日就把車扣走了,扣車前我欠原告18401元未償還,從2017年4月12日,原告強行扣車后,從4月份到原告以上數(shù)額都不符合實際情況。另查明,原告宏偉公司扣回車輛后,已將該車出售他人。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和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將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的車輛扣回,且現(xiàn)已出售他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其與被告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扣車時間問題,原告訴稱是在2017年7月份扣車的,被告辯稱是在2017年4月份扣車的,對此本院認為,原、被告在簽訂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后,原告即將車輛交付給被告,由被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義務,當被告的車輛被扣走后,被告應當及時報警或者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其民事權益,被告應當對其車輛被扣的具體時間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對此舉證不能,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扣車時間為2017年7月份予以采信。因原、被告對被告已交納首付款20000元和已償還分期款72727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從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每月還款金額為15000元,被告應當償還原告15000元×10個月(2017年7月份止)=150000元,因被告已給付原告首付款和分期款72727元,共計92727元,故被告應當償還原告分期款150000元-92727元=57273元。因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應駁回。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元某某宏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6日所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
二、被告郭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元某某宏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所欠的57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45元、保全費954元,共計4399元,由原告負擔2214元、被告郭某某負擔21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預交上訴費3445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帳號:62×××47),如逾期不足額交上訴費的,本院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賈竹林
人民陪審員 祁亞慧
人民陪審員 閆孟德
書記員: 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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