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雙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井元路方中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竹林,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史青志,男,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耿志剛,男,該公司法務部人員。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內(nèi)丘縣。
委托代理人:張俊校,河北封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內(nèi)丘縣。
原告元某某雙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某某、韓某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元某某雙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代理人、被告陳某某及代理人、被告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元某某雙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購車欠款共計125000元。2、本案訴訟費判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原告同被告簽訂汽車買賣合同,該合同載明,自2016年11月1日到2018年11月1日,被告每月5日前交給原告購車款本金130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被告陳某某交付車款計5000元,截止2017年1月1日計算欠車款為13000元×10個月減5000元,即125000元。被告韓某某在分期付款合同中為擔保方。原告認為,按分期付款合同,原告交付冀A×××××冀K×××××車輛由被告提走。而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較大的合同損失,同時,合同載明,分期付款期限2016.11.1-2018.11.1分期24個月。被告在合同中為上述期間金額擔保。為此特向法院起訴,請依法判決。
陳某某辯稱,原告主張數(shù)額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求。原被告于2017年4月4日商量好在被告陳某某將車輛交付給原告后,雙方解除合同,2017年4月5日被告陳某某依雙方約定已將車輛交付給原告,雙方終止了合同,故原告不應再向被告要求支付合同終止后的購車款。被告陳某某在與原告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時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3萬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又陸續(xù)向原告支付了13000元,自簽訂合同到合同終止被告實際使用車輛不超過5個月,根據(jù)雙方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車輛使用費或者購車款不超過65000元,在扣除被告支付的43000元后被告所欠原告欠款不超過22000元,綜上所述原告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
韓某某辯稱,2017年1月4日為陳某某購買元某某雙某公司的汽車進行擔保的,當時并未約定擔保期限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自2017年4月5日終止合同時6個月為我的擔保期限,現(xiàn)在擔保期限已超過6個月,不應由我承擔責任。陳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將車交給了雙某公司,交車日我與陳某某和司機董小三均在場。當時陳某某與雙某公司說好了交車雙方解除合同互不追究。當時雙某公司接車人員有史青志和王竹林。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1日原告同被告簽訂汽車買賣合同,該合同載明,自2016年11月1日到2018年11月1日,被告每月5日前交給原告購車款本金13000元。被告韓某某在分期付款合同中為擔保方。分期付款合同簽訂后,被告交首付3萬元,原告交付冀A×××××冀K×××××車輛。合同履行過程中,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被告沒有正常經(jīng)營,截止2017年4月5日被告交回車輛時僅交租金共計13000元,構(gòu)成違約,被告交回車輛時欠租金65000元,減去首付30000元和已交租金13000元,尚欠租金22000元。對于被告交回車輛的行為,原告認為是被告委托原告代賣車輛,被告認為是解除了合同。經(jīng)查,到2017年10月份原告開始使用爭議車輛經(jīng)營運輸。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分期付款)雙方自愿,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交付首付30000元,原告交付車輛,被告在經(jīng)營過程中,拖欠租金,構(gòu)成違約,截止2017年4月5日交回車輛時尚拖欠租金22000元。對于被告交回車輛的行為,原告認為是被告讓給其代賣,被告認為是解除合同,因雙方都不能提交充足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故本院按照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原告10月份開始使用該車時合同解除,車輛歸原告所有,原、被告雙方互不承擔損失。從被告交車后到原告10月份使用該車共計6個月租金損失因雙方不能證明歸結(jié)于一方原因造成,故應由雙方均擔為宜,該損失為6個月租賃費計78000元,被告應負擔39000元,加上之前欠原告租金22000元,被告共計應給付原告61000元。原告10月份開始使用該車時合同解除,車輛歸原告所有,原、被告雙方不再繼續(xù)承擔損失。因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擔保方愿意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限五年。故按照合同約定,被告韓某某應承擔擔保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61000元。
二、被告韓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它過高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智立強
書記員: 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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