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洪某
馬某某
常秀紅(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
李高林
路永順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田立軍
原告倪洪某。
原告馬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常秀紅,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高林。
被告路永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負責人李慶文,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立軍,該公司員工。
原告倪洪某、馬某某與被告李高林、路永順、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祥璽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秀紅、被告李高林、路永順、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因該糾紛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限額部分根據(jù)責任比例承擔。因冀B×××××轎車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直接向二原告賠付。二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護理費、車輛損失、公估費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本院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標準支持。二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根據(jù)各方當事人認可一致,支持每人300元。原告倪洪某主張的復印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應由被告李高林賠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倪洪某醫(yī)藥費251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誤工費1857.44元、護理費802.18元、交通費300元、車輛損失2000元,合計7851.7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倪洪某車輛損失129327元,公估費3950元,合計133277元。
二、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藥費641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誤工費1857.44元、護理費802.18元、交通費300元,合計9759.02元。
三、被告李高林賠償原告倪洪某復印費25元。
四、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77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因該糾紛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限額部分根據(jù)責任比例承擔。因冀B×××××轎車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直接向二原告賠付。二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護理費、車輛損失、公估費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本院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標準支持。二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根據(jù)各方當事人認可一致,支持每人300元。原告倪洪某主張的復印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應由被告李高林賠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倪洪某醫(yī)藥費251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誤工費1857.44元、護理費802.18元、交通費300元、車輛損失2000元,合計7851.7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倪洪某車輛損失129327元,公估費3950元,合計133277元。
二、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藥費641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誤工費1857.44元、護理費802.18元、交通費300元,合計9759.02元。
三、被告李高林賠償原告倪洪某復印費25元。
四、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77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
審判長:馬祥璽
書記員:孫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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