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312國道南側銀錢村高鐵橋西100米路北大柏樹東500米。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503267585087。
法定代表人:姜帥兵,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健,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素勤,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息縣人,務農(nóng),住河南省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健,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素勤,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黃河路11號豫糧大廈東配樓1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879X。
負責人:張國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欣剛,河南瑾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李某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公司和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健,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欣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公司、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保險理賠金222230元,并將該款直接支付給原告李某;2、由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系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原告李某系該主掛車實際車主。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義為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商業(yè)險部分含豫S×××××號車車輛損失險,限額為33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0000元,豫S×××××車車輛損失險為9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元,上述險種均附加不計免賠率。2017年3月25日12時30分許,原告聘用駕駛員李軍駕駛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106國道麻城市福田河鎮(zhèn)余家集橋路段時,因操作不慎沖出路面,造成麻城市公路管理局的橋、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貨物受損、李軍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立即報警,并向被告報案。該事故經(jīng)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李軍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麻城市公路管理局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為處理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費2800元,吊車費6000元,支付路產(chǎn)損失70030元及評估費3500元。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自卸半掛車經(jīng)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評定,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為113840元、豫S×××××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車輛損失為22060元,原告為此合計支付評估費4000元。因涉案事故車輛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且上述損失均在被告承保的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故被告理應對上述損失進行理賠,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因而引發(fā)訴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2016年4月,原告李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花園路支行辦理按揭貸款購買了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到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從事貨物運輸,原告李某為該車的實際使用人。同時原告李某為該車以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為投保人在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并辦理了相應的保險單,該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符合法律固定,合同合法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對締結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應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2017年3月25日,原告李某雇傭的司機李軍駕駛該車行駛至106國道麻城市福田河鎮(zhèn)余家集橋路段時,因操作不慎沖出路面,造成麻城市公路管理局的橋、該車受損、李軍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城市公路管理局無責任。因原告李某在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為豫S×××××號主車投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中機動車損失險為33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為1000000元;為豫S×××××號掛車投了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為9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為50000元,且商業(yè)險不計免賠,故依合同的規(guī)定和約定,以及交警部門劃定的責任,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應向麻城市公路管理局賠償路面損失70000元,并賠償豫S×××××號主車車輛損失費113840元,豫S×××××車車輛損失費22060元,以及主車和掛車的施救費2800元,吊車費6000元。原告李某作為車輛實際使用人代為支付了上述費用,故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應直接向原告李某支付上述費用。上述鑒定費,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不承擔該費用。兩份商業(yè)險保單中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花園路支行,該約定無保險利益,無法律依據(jù),且原告李某一直在償還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自卸半掛車的按揭貸款,并將該車送到修理廠修理并恢復了原狀,以上行為并未危害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花園路支行的利益,故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沒有第一受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花園路支行的允許,原告李某是不能主張權利的辯解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某支付保險理賠金214700元。
二、駁回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公司、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案件受理費4633元,由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華武
書記員:戴琨 附:本案證據(jù)目錄 一、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李某提交證據(jù)和證明目的如下: 1.、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兩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系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原告李某系該主掛車實際車主,相關的保證金由原告李某所有。 2.、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資格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原告李某雇傭的駕駛員李軍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該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在年審有效期內,相關證件符合規(guī)定。 3.、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日以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義為豫S×××××號主車和豫S×××××號掛車同時在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險(期限一年),其中豫S×××××號主車車輛損失險限額為33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0000元,豫S×××××號掛車車輛損失險為9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元,上述險種均附加不計免賠率險。原告李某又于2016年4月6日以原告信陽市安某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義為豫S×××××號主車在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期限一年)。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李某賠償。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和事故當事人在該事故中承擔責任等情況。 5.公告報告書、評估費發(fā)票。擬證明豫S×××××(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自卸半掛車經(jīng)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評定,豫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為113840元、豫S×××××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車輛損失為22060元,原告李某為此合計支付評估費4000元。 6.公路(補)償、物損評估報告、湖北省·公路路產(chǎn)損失賠償費票據(jù)、評估費發(fā)票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李某已向麻城市公路管理局支付路產(chǎn)損失70000元,支付評估費3500元。 7.施救費發(fā)票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李某為救援受損車輛支付施救費2800元。 8.吊車施救費發(fā)票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李某為救援受損車輛支付吊車費6000元。 9.車輛損失報價單,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李某將受損車輛送到修理廠進行了修理,因未支付全部修理費,修理廠未開修理費發(fā)票。 10.原告李某償還肇事車輛按揭貸款借記卡的明細清單,擬證明原告李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使用者,并一直在償還按揭貸款,享有保險金索賠權。 二、被告人壽財保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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