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吉林大道河工科技園2號樓7層。
法定代表人:苗笑一,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云霆,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炳香,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連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黃驊市。
上訴人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滄州信達財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張連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28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不再贅述。
本院認為,上訴人滄州信達財險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張某某存在掛床現(xiàn)象,因此要求少承擔賠償數(shù)額,對此上訴人滄州信達財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在本案訴訟中上訴人滄州信達財險公司并未就此舉證,故此本院對于其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元,由上訴人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冉 旭 審判員 劉俊蓉 審判員 張 梅
書記員:馮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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