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財保武漢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雄楚大街268號出版文化城C座8層。
負責人:劉偉,信達財保武漢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棗陽市。
原告信達財保武漢支公司與被告李某某、董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信達財保武漢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董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信達財保武漢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向原告賠償保險墊付款110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3日,被告李某某無證駕駛被告董某某所有的鄂F×××××號轎車與張某發(fā)生碰撞,導致張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因鄂F×××××號轎車在原告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死者張某的妹妹張玉清、張玉蘭向棗陽市人民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原告根據(2015)鄂棗陽北民初字第00198號生效民事判決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張玉清、張玉蘭支付了110000元保險賠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李某某無證駕駛,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在原告向張玉清、張玉蘭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某某行使追償權利。被告董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由無駕駛資格的李某某駕駛,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請求賠償?shù)谋kU墊付款,其應該償還,但現(xiàn)在沒有支付能力。
被告董某某辯稱:李某某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處罰,其已與李某某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肇事車輛均分配給了李某某,應由李某某來承擔償還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本案中,李某某無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也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損害了社會公共秩序。信達財保武漢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保險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制內向受害人履行墊付賠償款的義務后,在賠償范圍內向致害人主張追償權,符合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李某某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是直接侵權人;被告董某某作為車輛登記所有人,將車輛交由無駕駛資格的李某某駕駛,雖然該車輛屬于雙方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財產,李某某也具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但其對車輛直接使用的前提應是取得了駕駛資格,因此,董某某仍存在對自有車輛疏于管理的過錯,未盡到管理、注意義務,是涉案交通事故的間接侵權人。二人雖無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但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二被告作為共同侵權人,應當對原告已墊付的110000元保險金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被告李某某辯稱暫時沒有能力返還保險款,不能成為其不履行義務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董某某辯稱其與李某某已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配給李某某,應由李某某承擔返還保險金的義務。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和債務清償?shù)募s定,僅是其二人內部債務分割的一種方式,不得對抗合法債權人,故對其此辯稱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李某某、董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據此,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李某某、董某某連帶向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返還保險金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董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6。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靳寶華 審判員 沈黎明 審判員 艾 斌
書記員:邱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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