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籍地:江蘇省海門市,現(xiàn)住北京市豐臺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園,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山西街34號。負責人:李群,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XX,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遼寧省錦州市黑山縣。被告:黑山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汽車隊,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黑山縣黑山鎮(zhèn)為民路1號。法定代表人:孫成偉,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俞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有: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327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8日,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黑山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汽車隊所有的車牌號為遼G×××××重型載貨汽車,在112國道蔚縣草溝堡鄉(xiāng)麻田嶺路段與原告俞某某駕駛車牌號為京Q×××××的小型載客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該事故經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遼G×××××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錦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自己北京的公司確認了原告車輛的損失,并為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但原告的損失被告方至今沒有賠償,現(xiàn)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被告賠償上述損失。被告王某某、黑山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汽車隊未答辯。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中心支公司辯稱,被告保險公司愿意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被告不承擔。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8日,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黑山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汽車隊所有的車牌號為遼G×××××重型載貨汽車,在112國道蔚縣草溝堡鄉(xiāng)麻田嶺路段與原告俞某某駕駛車牌號為京Q×××××的小型載客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該事故經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俞某某無責任。事故車輛遼G×××××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確認原告車輛損失為32700元。對上述事實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蔚縣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原告俞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黑山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汽車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俞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園、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黑山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汽車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交通事故致原告俞某某財產遭受損失,責任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俞某某的損失應包括:車損32700元。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當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中心支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黑山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汽車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綜上所述,原告俞某某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俞某某車輛損失32700元。該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至原告俞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支行的賬戶:62×××91。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8元,減半收取309元,由原告俞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世富
書記員: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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