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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小兵、永安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0

原告保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張維平,陜西衡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紅榮,男,生于1969年12月22日。
委托代理人楊志明,陜西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安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某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育飛,系該公司理賠部員工。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17日。
委托代理人張萬紅,陜西法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小兵,男,生于1977年12月18日。

原告保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小兵、永安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德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維平,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志明,被告王小兵,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萬紅,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育飛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保某某訴稱,2012年4月9日11時,被告王紅榮駕駛自己所有的陜A55011號三輪汽車,在隴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4Km+970m處,因天雨路滑,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發(fā)生橫滑后與相對方向被告王小兵駕駛王某某所有的陜CF8295號廂式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乘坐在王小兵駕駛的陜CF8295號貨車上的我受傷的交通事故。我被送往隴縣人民醫(yī)院搶救,后轉往寶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右股骨頸骨折,2、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3、左、右尺骨鷹嘴骨折,4、雙肘部多處皮膚裂傷,5、左手掌皮膚割傷,6、多處軟組織損傷”等傷。本事故經隴縣交警大隊認定:王紅榮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小兵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我不承擔責任。2012年8月30日,經寶雞正大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我的傷殘構成一個八級和二個十級,取出四處內固定還需醫(yī)療費1800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紅榮已給我借支醫(yī)療費等13400元,被告王某某已給我支借10000元。被告王紅榮的陜A55011號三輪汽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此,現(xiàn)在我要求四被告賠償我醫(yī)療費66914.16元(包含二被告墊付的22800元)、誤工費14100元、護理費19600元、伙食補助費11400元、營養(yǎng)費760元、殘疾賠償金124066元、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繼續(xù)治療費1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59元、材料復印費60元,共計252399.16元。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原告方訴稱的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事故責任認定我沒有異議,對原告要求賠償?shù)暮侠斫洕鷵p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20000元內不分項進行賠償,超出部分我愿意按責任比例賠償。但原告是無償乘坐他人車輛的,自己應當承擔10%的經濟損失。原告從隴縣人民醫(yī)院到寶雞市中心醫(yī)院轉院時沒有轉院證,無法證明其轉院治療是否合理,因此對其在寶雞市中心醫(yī)院的醫(yī)療費我不賠償。以我們查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看,原告的傷殘應在九級到十級之間,而鑒定機構定的一個八級和二個十級偏高,后續(xù)治療費18000元過高,應待實際發(fā)生后雙方另行協(xié)議處理或起訴,因此關于后續(xù)治療費部分的鑒定費我也不負擔。原告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沒有足夠的證據(jù),因為其戶口本和身份證上都記載是農村戶口,其提供的證據(jù)只有買房合同卻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證明其確實在城市買了房屋,而且已經居住一年以上。原告要求每天按100元和200元分別計算誤工費和護理費我們不同意,因為只有建筑公司的證明,卻沒有勞動合同和工資表。醫(yī)療費中我們除了對醫(yī)院的結算單認可外,對其他沒有處方和診斷證明的放射費、非醫(yī)療用品費用和醫(yī)療小票都不認可。住宿費我們不同意賠償,因為病歷中沒有記載說需要二人護理,一人護理時可以住在病房,不需要另住旅社。交通費票據(jù)中的白條和編號相連的票我不認可,應按照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詳細說明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只能按15元計算,營養(yǎng)費每天只能按10元計算。精神損失費我不賠償,因為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傷殘在六級以上才有精神損失費。我們向原告墊支的醫(yī)療費和現(xiàn)金共13400元應該計算在總訴訟標的中后再由原告返還給我。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訴稱的案件事實我們沒有異議。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照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110000元的數(shù)額進行賠償。但是保險單上的投保人必須是王某某,否則我們不賠償,因為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原告要求每天按100元計算誤工費我們沒有意見,但其計算的誤工時間太長,護理費如果沒有工資表證明,每天只能按60元到80元計算。住宿費如果是真的,根據(jù)原告的傷情確實需要兩人護理,我們同意賠償。交通費我們只賠償受害者治療時的花費,不賠償其親屬探望時的花費。關于原告要求賠償?shù)尼t(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后續(xù)治療費等,我同意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見。訴訟費、鑒定費和復印費我們不賠償。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原告訴稱的案件事實我沒有異議,我愿意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原告合理的費用進行賠償。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原告請求的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都應該按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而且傷殘賠償金應按32%計算。對于無醫(yī)囑和處方的購藥票我不認可,交通費應按實際產生的計算,后續(xù)治療費應等實際發(fā)生后再處理。原告住院期間被告王小兵也一直在護理,因此護理費不應再計算。被告王小兵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私自拉人,其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我不應承擔責任。原告是無償乘坐他人車輛,其自己也應當承擔10%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我給原告支借的10000元應返還給我。
被告王小兵辯稱,對原告方訴稱的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事故責任認定我沒有意見,對原告要求的合理費用我愿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9日11時4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陜A55011號三輪汽車,沿隴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4KM+970m處,因天雨路滑,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發(fā)生橫滑后與相對方向被告王小兵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陜CF8295號輕廂式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乘坐在陜CF8295號貨車上的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當即被送往隴縣人民醫(yī)院,診斷為:“1、右股骨頸骨折,2、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3、左、右尺骨鷹嘴骨折,4、雙肘部多處皮膚裂傷,5、左手掌皮膚割傷,6、多處軟組織損傷”等傷。住院治療5天后經醫(yī)院和家屬商議后原告被轉往寶雞市中心醫(yī)院進行手術治療。原告在寶雞市中心醫(yī)院又住院治療33天,診斷為:“1、右股骨頸骨折,2、左股骨干骨折,3、雙側尺骨鷹嘴骨折,4、雙上肢軟組織裂傷術后?!背鲈簳r醫(yī)囑:“1、繼續(xù)臥床休息二月,留陪護;2、繼續(xù)右下肢支具制動六周;3、繼續(xù)口服抗炎、活血、促進骨折愈合藥物治療二周;4、適度進行雙肘關節(jié)及左側髖膝關節(jié)屈伸鍛煉;5、加強營養(yǎng);6、術后1年半傷愈后視情況去除內固定;7、定期門診復查,有異常及時復診”。原告先后花住院醫(yī)療費64208.26元,門診醫(yī)療費1267.70元。被告王紅榮已給原告墊支醫(yī)療費等13400元,被告王某某已給原告墊支醫(yī)療費10000元。本事故經隴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紅榮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小兵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2012年8月30日,經陜西寶雞正大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一個八級傷殘和兩個十級傷殘,取出四處內固定需醫(yī)療費18000元?,F(xiàn)在原告要求四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66914.16元(包含二被告墊付的22800元)、誤工費14200元、護理費19600元、轉院時醫(yī)護人員陪護費200元、救護車費600元、伙食補助費11400元、營養(yǎng)費760元、殘疾賠償金124066元、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繼續(xù)治療費1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79元、材料復印費60元,共計263579.16元。
另查,陜A55011號三輪汽車是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從隴縣城關鎮(zhèn)店子村三組的張永利手中購買的,2011年5月26日,王某某為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期為一年。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隴縣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陜A55011號車輛和陜CF8295號車輛的行駛證、保險單,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隴縣人民醫(yī)院和寶雞市中心醫(y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門診醫(yī)療費票據(jù),住宿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寶雞正大法醫(yī)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書及鑒定費票據(jù),復印費票據(jù),陜西勝威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第三項目部出具的誤工費和護理費證明,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并殘疾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致人傷殘的,應該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陜A55011號三輪汽車是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從隴縣城關鎮(zhèn)店子村三組的張永利手中購買的,雖然至今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但實際已交付給王某某使用,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由使用人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被告王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車輛,在雨天路滑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發(fā)生橫滑后與相對方向被告王小兵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陜CF8295號輕廂式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乘坐在陜CF8295號貨車上的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某對本事故發(fā)生應負主要責任,其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直接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對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辯稱原告要求賠償?shù)暮侠斫洕鷵p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120000元內不分項進行賠償,超出部分自己愿意按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戶口本和身份證上都是農村戶口,只有買房合同卻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證明原告確實在城市買了房屋,而且已經居住一年以上,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沒有足夠的證據(jù);交通費票據(jù)中的白條和編號相連的票自己不認可,應按照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詳細說明確定交通費金額;自己向原告墊支的醫(yī)療費和現(xiàn)金共13400元應該計算在總訴訟標的中后再由原告返還給自己等觀點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采納。但其辯稱原告是無償乘坐他人車輛,原告自己應當承擔10%的責任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jù);以原告從隴縣人民醫(yī)院到寶雞市中心醫(yī)院沒有轉院證明,無法證明其轉院治療的合理性為由,對原告在寶雞市中心醫(yī)院的醫(yī)療費不賠償?shù)挠^點與隴縣人民醫(yī)院的出院病歷記載不符;原告的醫(yī)療費中除了對醫(yī)院的結算單認可外,對其他沒有處方和診斷證明的放射費、非醫(yī)療用品費用和醫(yī)療小票都不認可的觀點違背了原告在寶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病歷的記載和出院時的醫(yī)囑;對原告的傷殘認為應在九級到十級之間,鑒定機構卻定為八級和十級偏高的觀點缺乏依據(jù);對后續(xù)治療費18000元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處理或起訴的觀點不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原告要求每天按100元和200元分別計算誤工費和護理費,但只有建筑公司的證明,而沒有勞動合同和工資表,自己不同意賠償?shù)挠^點不結合實際;原告的住院病歷中沒有記載說需二人護理,一個護理人可以住在病房,不需要另住旅社,因此住宿費自己不賠償?shù)挠^點與當庭被告王小兵和王某某說的原告住院期間王小兵一直護理的事實不符;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只能按15元計算,營養(yǎng)費每天只能按10元計算,傷殘在六級以上才有精神損失費等觀點沒有法律依據(jù);因此,對其上述這些觀點都不采納。被告保險公司作為陜A55011號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人,依法應當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和限額內直接對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其辯稱原告護理人員的住宿費如果是真的,根據(jù)原告的傷情確實需要兩人護理,自己同意賠償;護理費如果沒有工資表證明,每天只能按60元到80元計算;訴訟費、鑒定費和復印費屬于訴訟成本,自己不負擔等觀點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應予采納。但其辯稱自己愿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照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110000元的數(shù)額分項進行賠償?shù)挠^點不符合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要求每天按100元計算誤工費我們沒有意見,但其計算的誤工時間太長,交通費只賠償受害者治療時的花費的觀點不符合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不予采納。被告王小兵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陜CF8295號車輛在雨天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對本事故發(fā)生應負次要過錯責任,其雖然是在雇主王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原告乘坐自己駕駛的車輛的,但其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依照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王某某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依法應當對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辯稱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傷殘賠償金應該按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交通費應按實際產生的計算;事故發(fā)生后我給原告支借的10000元應返還給我等觀點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采納。但其辯稱對于原告請求賠償?shù)恼`工費、護理費也應該按農村居民計算的觀點,不符合本案原告和護理人均為公司合同工的實際;傷殘賠償金應按32%計算是對計算方法的理解有誤;原告無處方的購藥票不認可,原告住院期間王小兵也一直在護理,因此護理費不應再計算等觀點不符合出院時的醫(yī)矚和實際情況;后續(xù)治療費應等實際發(fā)生后在說,被告王小兵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私自拉人,其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自己不應承擔責任,原告是無償乘坐他人車輛,其自己也應當承擔10%的責任等觀點沒有法律依據(jù),因此上述觀點都不采納。王小兵作為雇員和直接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對王某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特殊材料費、非醫(yī)療用品費用共64208.26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8000元、誤工費14200元、伙食補助費1140元、護理人員住宿費279元、救護車費600元、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材料復印費60元,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支出合理必要并有票據(jù),或有票據(jù)證明,應當全部予以支持,特殊材料和非醫(yī)療用品雖不是藥品,但都是原告治療傷勢時所必要的,而且有醫(yī)院的收費票據(jù)。但其要求賠償?shù)淖o理費19600元、轉院時醫(yī)護人員陪護費200元、營養(yǎng)費760元、殘疾賠償金1240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門診醫(yī)療費和在藥店購買藥物所花費等請求不能完全支持。根據(jù)原告住院38天和出院時醫(yī)囑“臥床休息2月,留陪護”,護理時間應為98天,參照本地區(qū)護工的工資標準,再結合是由原告丈夫護理的實際情況,護理費每天按100元計算為9800元較為合理。原告雖然向法庭提供了其丈夫因護理而減少收入的工資證明,但其日工資數(shù)額超過了當前護工的工資標準,因此不予采納。根據(jù)原告的傷情、住院治療的天數(shù)和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的情況,營養(yǎng)費每天按15元計算應為570元較為合宜;原告向法庭僅提供了買房合同,不能證明原告確實在城市賣了房屋,而且已經居住一年以上,因此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沒有足夠的證據(jù),根據(jù)原告的傷殘等級和本地區(qū)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殘疾賠償金應計算為37219.80元;根據(jù)原告的傷殘等級及在本事故中無責任的因素,再結合本地區(qū)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等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考慮3000元較為合宜。根據(jù)原告就醫(yī)的地點、天數(shù)、做傷殘鑒定及出院時四肢活動受限必須租車等實際,交通費考慮800元較為合理;根據(jù)原告住院病歷中的用藥記載和出院時的醫(yī)囑,門診放射費和醫(yī)療費、藥店購藥費用中與治療本次事故所致的傷有關的897.30元應予支持,關于7月22日放射費1張315元雖然報告單丟失,但原告提供了注明姓名和時間的片子;原告為治療感冒、胃病及在市中心醫(yī)院門診購買中成藥卻沒有附處方的一張票據(jù)共439元不予支持;轉院時醫(yī)護人員陪護費200元沒有正式票據(jù),不予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五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永安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和限額內,賠償給保某某醫(yī)療費65105.56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8000元、誤工費14200元、護理費9800元、伙食補助費1140元、營養(yǎng)費570元、護理人員住宿費279元、救護車費600元、殘疾賠償金37219.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800元,合計150714.36元中的120000元;
二、由王某某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和范圍外賠償給保某某上述費用150714.36元中的30714.36元(已扣除保險公司賠償?shù)?20000元)和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材料復印費60元,共計32274.36的70%,計22592.05元;
三、由保某某返還給王某某墊支醫(yī)療費和現(xiàn)金13400元;
四、由王某某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和范圍外賠償給保某某上述費用30714.36元(已扣除保險公司賠償?shù)?20000元)和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材料復印費60元,共計32274.36的30%,計9682.31元,王小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由保某某返還給王某某墊支現(xiàn)金10000元;
上述二、三、四、五項互相折抵后由王某某再付給保某某9192.50元,由保某某返還給王某某317.69元。
上述各項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61元,由王某某負擔3193元,由王某某負擔13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德前

書記員: 趙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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