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硼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呂趕年(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
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
張悅(河北博盛律事務所)
張濤
原告保定硼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縣瀑河鄉(xiāng)西凡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謝彩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呂趕年,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陽北大街3399號。
法定代表人苗連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悅,河北博盛律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濤,該公司法務部員工。
原告保定硼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呂趕年,被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及保定中普瑞拓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之間簽訂的《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該協(xié)議未約定欠款給付時間,因此原告可按《轉讓協(xié)議》隨時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要求按2015年7月15日起計算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利息應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被告主張原告未開具發(fā)票,因此合同并沒有達到付款的條件,本院認為原、被告及保定中普瑞拓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之間簽訂的《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未約定付款條件,被告與保定中普瑞拓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三份采購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不能制約簽訂時間在后的《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因此,對被告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第六十條 ?、第七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保定硼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04101.76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2181元,保全費1570元,合計3751元,由被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及保定中普瑞拓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之間簽訂的《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該協(xié)議未約定欠款給付時間,因此原告可按《轉讓協(xié)議》隨時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要求按2015年7月15日起計算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利息應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被告主張原告未開具發(fā)票,因此合同并沒有達到付款的條件,本院認為原、被告及保定中普瑞拓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之間簽訂的《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未約定付款條件,被告與保定中普瑞拓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三份采購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不能制約簽訂時間在后的《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因此,對被告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第六十條 ?、第七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保定硼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04101.76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2181元,保全費1570元,合計3751元,由被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趙峻濤
書記員:郄俊皓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