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紀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某,系紀某某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保定正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陽縣南關村。
法定代表人張飚,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石紅權,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文柱,河北佳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楊某、紀某某申請撤回上訴,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楊某、紀某某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3331元,減半收取1666元,由上訴人楊某、紀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克偉 代理審判員 安晨曦 代理審判員 陳 萌
書記員:董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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