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興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縣東環(huán)路。
法定代表人田茂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江濤,唐縣光明路華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林,河北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保定市騰達電線電纜廠,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王各莊。
法定代表人劉坡。
委托代理人李紅超,河北心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紅雨。
上訴人河北興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旺公司)、王某某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順平縣人民法院(2015)順民初字第3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河北興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江濤,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林,被上訴人保定市騰達電線電纜廠(以下簡稱騰達廠)的委托代理人李紅超,被上訴人陳紅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1年8月18日,被告王某某掛靠在興旺公司名下,并以該公司名義同河北鰲邦盛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鰲邦公司)簽訂了順平縣天賜龍都住宅小區(qū)三期工程段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包含該小區(qū)C1#、D1#住宅樓及其中間的商業(yè)拐角3#商業(yè)樓,被告王某某為該工程實際負責人。施工過程中,被告王某某根據工程所需材料于2012年4月7日以被告陳紅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電線、電纜買賣合同。原告按雙方約定按時、按質、按量的提供了貨物用于被告承攬的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王某某支付部分材料款后,尚欠270000元未予給付原告騰達廠。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某與原告找到工程發(fā)包公司鰲邦公司。2013年2月5日三方商議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的電線、電纜款270000元由鰲邦公司將商品住宅樓一套抵頂給原告負責人劉哲(劉坡之子),鰲邦公司從應撥付王某某工程款中扣除270000元。決定過完陰歷年后再給劉哲辦理房產手續(xù),期間被告王某某給鰲邦公司打下支取工程款270000元支條一張交給原告負責人劉哲。鰲邦公司負責人張玉鄂在支條上簽字。原告負責人給被告王某某出具收到270000元電線、電纜的收到條。2013年春節(jié)過后原告負責人拿著被告王某某給鰲邦公司的支條要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鰲邦公司通知其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其承包的工程拖欠工人工資由公司墊付,扣除墊付工人工資,應給付被告王某某的工程款已不足以抵頂原告的房款,不能給付原告商品房。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任何貨款,亦未取得約定商品房的產權。原告又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拖欠貨款未果,于2015年4月28日將三被告訴于本院要求三被告給付拖欠貨款。
原審另查明,陳紅雨系王某某雇傭的施工負責人,被告王某某將天賜龍都工程相關事項委托被告陳紅雨負責處理。被告陳紅雨出具被告王某某委托書一份,內容為“由于本人在外地要帳,不能親自辦理(順平縣天賜龍都工C1、D1、3號商業(yè))相關事宜,特委托陳紅雨、王偉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順平縣天賜龍都工程C1、D1、3號商業(yè))相關事宜,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所簽署的有關內容,我均予以認可。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至事項辦完為止委托人:王某某”。
以上事實,有順平縣(2014)順刑初字第145號刑事判決書、建設工程協(xié)議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保定順平縣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及委托陳紅雨對施工進行管理的委托書、電線電纜購銷合同、王某某所打支款條、劉哲所打收到條,鰲邦公司出具的證明及庭審筆錄所證實。
原審認為,被告王某某經本庭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視為其放棄抗辯權。被告王某某作為實際施工管理人承包天賜龍都住宅小區(qū)C1#、D1#住宅樓及其中間的商業(yè)拐角3#商業(yè)樓工程后,其委托人陳紅雨與原告簽訂的電線電纜購銷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愿,原告已按合同要求給付被告工程所需電線、電纜,被告王某某應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款項;且有被告王某某施工現(xiàn)場的委托人即被告陳紅雨承認拖欠貨款的數(shù)額,鰲邦公司出據的證明證實被告王某某想用其在該公司工程款抵頂原告的貨款,因被告王某某拖欠工人工資由該公司墊付,其在該公司的工程款不足以給付原告貨款,未能履行,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任何貨款,亦未取得約定商品房的產權,截止到現(xiàn)在被告王某某扔拖欠原告貨款27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電線、電纜款27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張,予以確認并支持。被告興旺公司作為被告王某某的掛靠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建設施工合同,被告王某某以其名義對外進行民事行為,相對方有理由相信掛靠人是在履行與被掛靠人的施工合同義務有關的職務行為,應視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發(fā)生民事行為,故被告興旺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應與被告王某某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陳紅雨系被告王某某現(xiàn)場施工委托人,其行為受被告王某某授權,故其無責任。原審判決:一、被告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保定市騰達電線電纜廠欠款2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河北興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350元,由被告王某某、河北興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興旺公司與王某某均不服上述判決,興旺公司的上訴請求是: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騰達廠原審訴訟請求: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騰達廠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騰達廠的27萬元合同款債務,經過上訴人、騰達廠、鰲邦公司三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債務轉移約定,上訴人的合同義務已經轉移給鰲邦公司,上訴人已經沒有償還拖欠27萬元貨款的義務。上訴人轉讓義務時經過騰達廠同意,鰲邦公司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騰達廠可以事接向鰲邦公司請求承擔民事責任,而是向上訴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
上訴人王某某的上訴請求是:依法撤銷(2015)順民初字第318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連帶責任;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是:本案債權債務關系已經變更,2013年2月5日,騰達廠與上訴人、鰲邦公司三方達成協(xié)議約定將被上訴人王某某所欠的電纜款由鰲邦公司抵商品住宅樓一套給騰達廠,鰲邦公司從應撥付上訴人工程款中抵頂270000元。三方達成協(xié)議后,騰達廠負責人劉哲還出具收條一張。該協(xié)議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己經生效,債權債務關系已經變更,原審判令上訴人給付欠款是錯誤的。
針對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騰達廠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三方債權轉讓未能生效,二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所欠款項。
針對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陳紅雨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二審庭審時,興旺公司提交鰲邦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用以證明王某某承攬的工程款項都是其與鰲邦公司直接結算,未經過上訴人的公司。王某某對鰲邦公司直接與其結算工程款的事實認可。騰達廠對證明不認可,認為與本案無關。陳紅雨對證明不認可,認為建筑工程必須由公司承包。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王某某、騰達廠、鰲邦公司三方達成的債權轉讓未能生效,騰達廠的債權在三方約定的期限內未能實現(xiàn),騰達廠要求被上訴人王某某支付所欠貨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張,原審予以支持,并無不當。興旺公司作為王某某的掛靠公司,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王某某以自己名義與騰達廠簽訂電線、電纜買賣合同,并將購買的電線、電纜用于建設工程,騰達廠有理由相信王某某是在履行興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職務行為,其主張王某某與興旺公司連帶給付所欠貨款,原審予以支持并無不妥。二上訴人主張王某某轉讓債務時經過騰達廠同意,鰲邦公司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騰達廠可以事接向鰲邦公司主張債權,但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50元,由上訴人河北興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慶田 審 判 員 王新生 代理審判員 全旭春
書記員:董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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