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利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蓮池區(qū)焦莊鄉(xiāng)連莊三村。
法定代表人:鄭耀偉,該公司總經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6098256097N。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占偉,河北冠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少玲,河北冠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
被告:王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
原告保定市利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定利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立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保定利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車輛貨款104532.37元;逾期違約金25831.04元,逾期利息25831.04元,共計156194.45元。2、被告王立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李某某雙方簽訂《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從原告處購重型倉柵式貨車一輛,車牌號:冀F×××××(大架號:LJ11R4FF7H3200568發(fā)動機號:52768085)。車輛總價款253944元;被告首付0元(已付),余款253944元分25個月由被告按月償還;合同同時約定:被告未付清全部車款前車輛所有權歸原告所有,被告如有違約,按欠款金額日萬分之八支付違約金及利息,被告王立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交付車輛,但被告在償還車款15291元之后,不再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自2017年12月15日起,共欠車款238653元。被告將車主動交回,被告并未在約定期間贖回車輛,經評估后原告將該車變賣回款134120.63元??鄢撟冑u款后被告仍欠原告車輛貨款104532.37元,并按合同約定,應支付原告違約金25831.04元,逾期利息25831.04元,上述各項合計156194.4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被告已構成逾期違約,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車款104532.37元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王立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xié)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xié)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合同》系格式合同,該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與其他條款格式完全一致,并沒有引人注目的特殊標識或單獨突出顯示,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另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特別提請被告注意,故原告對協(xié)議管轄條款的提示沒有達到合理的程度,雙方約定的管轄條款屬無效約定,本案應按照合同案件一般管轄的規(guī)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由于合同履行地與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趙縣,故趙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原告的起訴不符法定條件。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保定市利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起訴。
原告保定市利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71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麗洋
書記員: 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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