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建華南路138號。
法定代表人張興武,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新,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連軍,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定恒源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興縣新107國道東西辛告村西。
法定代表人溫寶恒,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齊自祥,該公司員工。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72416元,退回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審 判 長 王 巍 代理審判員 馬艷輝 代理審判員 申 毅
書記員:張萌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