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海倫支公司職員,住黑龍江省海倫市,現(xiàn)住海倫市。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被告:宋艷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海倫市。
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朱某某、宋艷紅立即給付借款53萬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朱某某、宋艷紅負擔。事實和理由:二被告多次向原告侯某某借款53萬元。2016年二被告分三次重新為原告侯某某出具借據(jù)。二被告借款后不知去向,現(xiàn)已下落不明半年之久。被告朱某某未作答辯。被告宋艷紅未作答辯。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借據(jù)》原件3份。證實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3萬元的事實;2.證人王某、劉某、曲某證言各1份。證實二被告自2017年9月以后無法聯(lián)系的事實。以上證據(jù)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內(nèi)容具有真實性、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性,證據(jù)之間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侯某某與二被告系親屬關系。2012年6月份至2013年7月份,被告朱某某、宋艷紅向原告侯某某數(shù)次借款,金額合計53萬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朱某某、宋艷紅為原告侯某某出具了三份欠據(jù),金額分別為14萬元、17萬元、22萬元。二被告承諾盡快向原告侯某某還款,但未履行還款承諾。2017年9月至今二被告下落不明。
原告侯某某與被告朱某某、宋艷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宋艷紅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朱某某、宋艷紅向原告侯某某借款事實清楚。二被告借款后應按約定償還借款,其未按約定還款的行為系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向原告侯某某履行債務的義務。綜上所述,原告侯某某要求被告朱某某、宋艷紅償還借款53萬元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某、宋艷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原告侯某某借款53萬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100.00元,公告費600.00元,由被告朱某某、宋艷紅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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