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1966年生,漢族,現住肇州縣。
委托代理人周新文,男,漢族,1968年生,現住肇州縣。
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生,漢族,現住肇州縣。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地址:大慶市遠望大街100號。
法定代表人:高靖峰,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兵,系黑龍江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侯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肇事責仼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新文,被告王某某、被告陽某財產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5月8日13時30分,原告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沿肇州縣青馬湖二區(qū)C1棟南側由東向西行駛,行至C1棟與C2棟之間交叉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黑E5G2**號北京現代牌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住院,此事故經肇州縣公安局認定,原告與被告負同等責任,被告的車輛在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住院治療15天,花費了大量的醫(yī)療費,現訴至法院,請求被申請人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2398.31元、醫(yī)療門診費12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1300元,原告殘疾賠償金51472元、誤工費22096元,護理費9108元、營養(yǎng)費90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02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500元,交通費862元,總計147552元。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法庭出示證據如下:
一、出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欲證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被告各負同等責任的事實。經質證二被告無異議。
二丶出示病例診斷書,欲證實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15天的事實。經質證二被告無異議。
三丶出示醫(yī)療費票據一張、住院費用清單一份、門診報告單四張、門診票據三張,欲證實原告住院花銷醫(yī)療費33690元的事實,其中住院費32398元,門診費1292元。經質證二被告無異議。
四丶出示交通費票據9張,欲證實原告因交通事故發(fā)生交通費1662元的事實,其中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雇120到哈市醫(yī)院是800元。從哈市出院打車回家是362元,到大慶做司法鑒定是350元,其余的是辦理出院病歷坐車和打車的費用。經質證陽某財產保險公司對其中兩張日期為2017年12月15日和2017年12月16日的證明問題有異議,原告鑒定日期為2017年11月16日,以上兩張票據和本案無關。被告王某某無異議。
五丶出示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居住證明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各一份,欲證實一、原告一直都是在肇州縣城內居住,故原告的各項賠償標準應該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二、原告在縣城內一直從事餐飲業(yè),其誤工費應該按照餐飲業(yè)標準進行計算。經質證陽某財產保險公司對居住證明和產權證復印件無異議,對營業(yè)執(zhí)照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根據原告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肇州縣鄭家早餐店注冊日期為2017年6月19日,此日期在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另外,雖然營業(yè)執(zhí)照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侯某某,但是其經營的早餐店收入是否實際減少,無法確定。所以原告的誤工費不能參照上一年度餐飲業(yè)標準計算。如果此個體工商戶的收入并未減少,那么原告無權主張誤工費。被告王某某無異議。
六丶出示護理人員郭麗榮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護理費的標準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給付。每天151.81元。經質證陽某財產保險公司對這兩張復印件無法證明此人是否就是護理人員,另外如果護理人有收入,護理費的標準應該按照其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七丶出示證明一份、母親王桂蘭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的母親王桂蘭有三個子女,其沒有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經質證陽某財產保險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根據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可以看出,原告母親一直在農村居住,所以計算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的標準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每年9424元,計算后應為1571元。
八丶出示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一份,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凹?,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90日,取內固定費7000元,鑒定費3500元,其中包括檢查會診費200元。經質證陽某財產保險公司對鑒定費票據顯示為3300元,至于原告說的會診費由于沒有發(fā)票,所以無法確定此項費用是否支出。經質證被告王某某無異議。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公司辨稱:黑E5G2**號北京現代牌小型客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萬元,對于原告的合理的訴訟請求,我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公司并非本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所以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
被告王某某對案件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8日13時30分,原告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沿肇州縣青馬湖二區(qū)C1棟南側由東向西行駛,行至C1棟與C2棟之間交叉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黑E5G2**號北京現代牌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住院,此事故經肇州縣公安局認定,原告與被告負同等責任,被告的車輛在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住院治療15天,花費醫(yī)療費32398.31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申請人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2398.31元、醫(yī)療門診費12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花費了大量的醫(yī)療費,現訴至法院,經黑龍江省眾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侯某某傷殘等級為拾級,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90日,取內固定費7000元。原告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2398.31元、醫(yī)療門診費12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1300元,原告殘疾賠償金51472元、誤工費22096元,護理費9108元、營養(yǎng)費90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02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500元,交通費862元,總計147552元。
上述事實,有藥費、病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當事人陳述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侵害公民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17年5月8日13時30分,原告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沿肇州縣青馬湖二區(qū)C1棟南側由東向西行駛,行至C1棟與C2棟之間交叉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黑E5G2**號北京現代牌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住院,此事故經肇州縣公安局認定,原告與被告負同等責任,被告的車輛在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該肇事車輛在保期內,拫據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先預賠償,不足部由被告王某某承擔。本案在審理中,原告請求被告陽某財產保險公司在投保了交強險內賠償殘疾賠償金51472元、誤工費22096元、護理費9108元、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為10000元,共計92676。在商業(yè)險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1398.31元、醫(yī)療門診費12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13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02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500元,交通費862元,總計54876.31元的50%。即27438.15元。為此,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訴訟請求有理,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醫(yī)藥費各項損失人民幣92676元。在第三者商業(yè)險內賠償原告人民幣27438.15元,共計120114.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2元,被告王某某承擔1351元,原告自行承擔13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
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輝
書記員: 于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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