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
樓惠人(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
張某
原告侯某。
委托代理人樓惠人,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原告侯某與被告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某的委托代理人樓惠人和被告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侯某與李春貴之間的買賣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將煤交付李春貴后,李春貴應當依約履行給付貨款義務。李春貴與被告張某系合法夫妻,李春貴生前一直與被告張某共同生活,就夫妻共同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因李春貴的去世,原告的購煤款應由被告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侯某購煤款88672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9元,由被告負擔2017元,原告負擔2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侯某與李春貴之間的買賣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將煤交付李春貴后,李春貴應當依約履行給付貨款義務。李春貴與被告張某系合法夫妻,李春貴生前一直與被告張某共同生活,就夫妻共同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因李春貴的去世,原告的購煤款應由被告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侯某購煤款88672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9元,由被告負擔2017元,原告負擔242元。
審判長:李亞南
審判員:張彪
審判員:梁慧敏
書記員:趙福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