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靈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金哲、李艷敏,河北汪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極縣。
被告:石家莊市恒泰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翟營南大街卓達花園25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正東路59號。
負責人:楊建利,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利會,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侯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石家莊市恒泰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金哲、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利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被告石家莊市恒泰運輸有限公司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石家莊市恒泰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34551.03元、護理費15775.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0元、車輛損失費17100元、交通費2000元,營養(yǎng)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待評殘后確定及后續(xù)治療費。在訴訟過程中將訴訟請求增加至648864.85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5月24日10時34分許,原告侯某某駕駛冀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201省道由東南向西北行駛至靈壽縣,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逆向行駛,與相對行駛李某某駕駛的冀A×××××號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侯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靈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侯某某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石家莊市恒泰運輸有限公司為冀A×××××號重型廂式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各一份,均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134551.03元,(1)在靈壽縣醫(yī)院急診治療醫(yī)療費1479.16元;(2)在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108天醫(yī)療費133071.87元;2、護理費15775.99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0元;4、車輛損失費17100元;4、交通費2000元;營養(yǎng)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待評殘后確定;后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后確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原告不聞不問,至今拒不賠償原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如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辯稱,原告訴狀中所稱冀A×××××號在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在我公司報險,我公司現(xiàn)在查不到其事故及保單信息。如確實在我公司投保請求法院核實司機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事故車輛的行駛證、三證齊全、正常年檢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其它保險約定的免責情形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因為事故車輛是次要責任,應按30%在商業(yè)保險金額限額內賠付。但是訴訟費依據(jù)法律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屬于我方賠償范圍,我方不予賠償。
被告李某某、石家莊市恒泰運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亦未提交任何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24日10時34分許,原告侯某某駕駛冀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201省道由東南向西北行駛至靈壽縣,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駛入逆行,與相對行駛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A×××××號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侯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1日靈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靈公交認字【2016】第1624001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某某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冀A×××××號重型廂式貨車的車輛所有人為被告石家莊市恒泰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保額100萬元且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根據(jù)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冀盛唐司鑒中心[2017]臨鑒字第3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侯某某的目前狀況構成一級傷殘。被鑒定人侯某某的目前狀況屬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限為長期護理。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冀盛唐司鑒中心[2017]臨鑒字第7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侯某某的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傷后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原告侯某某受傷后,先后在靈壽縣醫(yī)院和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08天。該事故給原告侯某某造成如下?lián)p失:1、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確定為134551.03元;2、伙食補助費10800元,住院108天×100元/天=10800元;3、殘疾賠償金564980元,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原告侯某某的傷殘等級、實際年齡及戶口性質,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為28249元/年×20年×100%=564980元;4、鑒定費根據(jù)票據(jù)確定為3800元;5、車輛損失費根據(jù)靈壽縣涉案物品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確定為17100元。以上共計731231.03元。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李某某的從業(yè)資格證、司法鑒定意見書、價格認定結論書、住院病歷及收費票據(jù)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予賠償。原告侯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超車,駛入逆行,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原告侯某某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李某某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的責任認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侯某某請求誤工費、護理費均參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制造業(yè)行業(yè)標準計算,因其未提供足夠證據(jù)加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冀盛唐司鑒中心[2017]臨鑒字第3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侯某某的目前狀況構成一級傷殘。被鑒定人侯某某的目前狀況屬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限為長期護理。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冀盛唐司鑒中心[2017]臨鑒字第7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侯某某的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傷后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據(jù)此原告侯某某的護理費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居民服務業(yè)標準35785元/年,護理期限按20年計算,護理費計算為35785元/年×20年=715700元。原告侯某某系非農業(yè)戶口,誤工費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49元計算,自事故發(fā)生日2016年5月24日計算至評殘前一天2017年5月7日合計348天,故為28249元/年÷365天/年×348天=26933.29元。營養(yǎng)費每天按30元,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傷后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計算為30元/天×348天=10440元。原告侯某某請求賠償其交通費2000元,證據(jù)不足,根據(jù)原告的就醫(yī)情況酌定為1000元。原告侯某某因該事故受傷致殘給原告帶來精神痛苦,應予撫慰,故綜合各因素考慮賠償原告侯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為宜。原告侯某某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總計1505304.32元。肇事車輛冀A×××××號重型廂式貨車的車輛所有人為被告石家莊市恒泰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系冀A×××××號重型廂式貨車的駕駛人,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保額100萬元且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侯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侯某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2000元。不足部分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鑒定費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30%賠償原告侯某某414991.3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侯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2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橋東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侯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鑒定費414991.3元;
三、駁回原告侯某某對被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89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5145元,由被告石家莊市恒泰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585元,原告侯某某負擔5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武建麗
書記員: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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