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新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王利娟,女,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北新西道30號逸景陽光商住樓一層西側(cè)。
負責人:張春龍,男,該支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侯新江與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因雙方已達成和解,故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侯新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15元,減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侯新江承擔。
審判員 蔡百響
書記員: 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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