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懷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愛琴,系侯某某兒媳婦,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懷安縣。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懷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霞,懷安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被告:李守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懷安縣。
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因水表漏水給原告造成的房屋修理費、鑒定費共計18301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27日趙某某位于左衛(wèi)鎮(zhèn)景泉路的房子水表漏水,導致原告房屋嚴重損壞,經協(xié)商未果,故提起訴訟。被告趙某某辯稱,房子是我的,但是2017年春季出租給了李守軍,應該由實際使用管理人李守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守軍辯稱,水表漏水不是我造成的,我作為承租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侯某某與趙某某系相鄰關系,2017年春季趙某某將房屋出租給李守軍居住。2017年9月27日趙某某房院水井內水表漏水,造成侯某某正房、南房墻體裂縫。應侯某某申請,2018年6月20日張家口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鄰居家水表損壞漏水是造成侯某某房屋損壞的直接原因。2018年9月17日張家口中永信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評估報告:房屋修理費用評估值為10301元,其中3間正房修理費用評估值3888元,2間南房修理費用評估值6413元。就原告侯某某主張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房屋修理費用10301元,有鑒定意見書與評估報告書佐證,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2.鑒定費8000元,原告提供司法鑒定中心和資產評估機構票據2張,本院予以認定。本案爭議焦點:租賃房屋水表漏水造成他人房屋損壞,應由誰擔責。
原告侯某某與被告趙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經趙某某申請,依法追加李守軍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愛琴,被告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霞、被告李守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弊》亢统青l(xiāng)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依照上述規(guī)定,趙某某系致害房產的所有人,對院內供水設施有維修義務,現因院內水表漏水導致原告房屋受損,被告趙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趙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李守軍對損害結果存在過錯,其主張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侯某某要求被告趙某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理據充足,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侯某某房屋修理費及鑒定費共計18301元。案件受理費257.53元,減半收取128.77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原告預交57.53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劍
書記員:竇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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